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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调解 / 费用快算

中部国际商事仲裁中心调解费用表

(2021721日起生效)

 

I. 调解费和调解登记费

1. 调解登记费为:5,000,000越南盾。

2. 调解费(不包括调解登记费)按照争议案件的标的额计算,标的额为当事人在争议案件中所有请求的总额。

2.1. 如果争议案件由一名越南籍调解员解决:

计量单位:越南盾

有争议的价值

调解费 (不含调解登记费)

不超过100,000,000越南盾 10,000,000越南盾
超过100,000,000越南盾至1,000,000,000越南盾 10,000,000越南盾 + 超过100,000,000部分的3.2%
超过1,000,000,000越南盾至5,000,000,000越南盾 44,000,000越南盾 + 超过1,000,000,000部分的1.7%
超过5,000,000,000越南盾至10,000,000,000越南盾 120,000,000越南盾 + 超过5,000,000,000部分的0.9%
超过10,000,000,000越南盾至50,000,000,000 167,000,000越南盾 + 超过10,000,000,000部分的
超过50,000,000,000越南盾至100,000,000,000越南盾 357,000,000越南盾 + 超过50,000,000,000部分的0.26%
超过100,000,000,000越南盾至500,000,000,000越南盾 500,000,000越南盾 + 超过100,000,000,000部分的0.17%
超过500,000,000,000越南盾 1,259,000,000越南盾 + 超过500,000,000,000部分的0.09%

2.2. 对于以下情况:

(i) 争议案件由多名调解员解决;

(ii) 争议案件由外籍调解员解决;

(iii) 当事人未明确指出争议案件的标的额;或者

(iv) 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对争议案件的标的额进行增加或减少的调整。

中心主席将根据以下因素决定调解费用:

  • 参与调解的调解员人数;
  • 争议案件的标的额;
  • 争议案件的复杂程度;
  • 以及 争议案件的解决时间。
  1. 争议案件的标的额以外币计价,应按照提交调解申请之日越南外贸股份商业银行(Vietcombank)的汇率折算为越南盾
  2. 第1条所述的调解登记费应由请求方支付。如双方均提出请求,则登记费由双方平均分担。
  3.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第2.1条和第2.2条所述的费用应由双方平均分担。
  4. 调解费用已包含增值税。

II. 退还调解费用

调解费用(不包括调解登记费)在以下情况下予以退还:

  1. 如果被要求参与调解的一方拒绝调解,或未按照调解中心《调解规则》第13条第1款d项的规定向调解中心提交答复,调解中心应将申请方已缴纳的全部调解费用(不包括调解登记费)退还。
  2. 如果一方或双方根据调解中心《调解规则》第13条第1款c项声明希望终止调解,而调解员在被指定后已接受指派,调解中心应退还80%的调解费用(不包括调解登记费)。
  3. 如果一方或双方根据调解中心《调解规则》第13条第1款c项声明希望终止调解,而在调解中心已通知首次调解日期但首次调解尚未举行之前,调解中心应退还60%的调解费用(不包括调解登记费)。
  4. 如果根据调解中心《调解规则》第13条第1款b项终止调解程序,调解中心应按上述第II.2项和第II.3项的规定退还相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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