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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调解 / 调解员规则

中部商业仲裁中心调解员职业道德规范

(2021721日起生效)

中部商业仲裁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调解员承诺遵守以下职业道德规范:

规则一:公正

1.1. 调解员在整个调解过程中负有以公正方式行事的义务。

1.2. 在下列情形下,调解员应当拒绝受理争议:

调解员对一方或各方、重要证人,或者对该争议本身存在偏见,从而影响其对该争议作出判断的;或者

调解员在被选定或指定为调解员之前,已就该争议的性质发表过法律意见的;或者

调解员与至少一方当事人存在财务、商业、职业、家庭或社会关系,且该等关系可能以不同形式为调解员带来利益的。

1.3. 调解员可以介绍其专业能力和经验,但不得主动招揽当事人选择其担任调解员。

1.4 调解员不得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接受争议任何一方的任何馈赠或利益。

1.5 调解员应当为各方就与争议有关的问题陈述证据和意见提供公平的机会。

规则二:独立

调解员应当基于法律及争议的具体情况,独立开展调解工作,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预。

规则三:披露

3.1 在整个调解过程中,调解员负有及时披露任何可能引起对其公正性和独立性产生合理怀疑之情形的义务。

3.2 调解员应当向本中心及各方披露:

与争议任何一方、任何一方的代表,或任何可能成为重要证人的人员之间过去或现在存在的任何密切个人关系或业务关系,无论该等关系为直接或间接;

调解员在被选定或指定为调解员之前已知悉的有关该争议的任何信息。

规则四:保密

调解员负有对争议内容予以保密的义务,不得利用与争议有关的信息为自身或他人谋取利益,亦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规则五:勤勉

5.1 调解员仅在具备处理争议所需的能力和时间的情况下,方可接受调解任命。接受担任调解员后,调解员应当尽力迅速推进争议的解决。

5.2 自调解程序开始之时起,调解员应当自行充分了解争议的相关事实和各方主张,以全面掌握争议情况。

规则六:报酬

调解员在接受担任调解员时,应当同意遵守本中心关于调解员报酬的规定。调解员不得与任何一方或其律师就报酬或额外费用另行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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