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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调解 / 调解规则

越南中部商事仲裁中心调解规则

(自2021年7月21日起生效)

第一条 适用规则

中部商事仲裁中心调解规则(以下简称“调解规则”)适用于在中部商事仲裁中心通过调解方式解决争议。

各方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经中部商事仲裁中心及调解员书面同意,就本调解规则的全部或部分条款约定不予适用或予以变更,但该等不适用或变更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如本调解规则的任何条款与适用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则以该等强制性规定为准。

第二条 术语解释

在本调解规则中:

“中心”是指中部商事仲裁中心。

“调解员名册”是指中心的调解员名单。

“调解协议”是指以合同条款或单独调解协议形式订立的书面协议,其中两方或多方当事人同意按照本调解规则,在中心通过调解方式解决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争议。

“调解结果文件”是指在调解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其中各方当事人就全部或部分争议达成和解。

第三条 已达成调解协议时调解程序的启动

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向中心提交调解申请书,并附调解协议。

调解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调解申请书的制作日期;
  2. 争议各方当事人的名称及联系地址;
  3. 争议事项的简要说明;
  4. 申请调解一方的请求事项,包括有金额的请求及其他请求(如有);
  5. 申请调解一方提名的调解员姓名,或其关于调解员指定方式的建议或对调解员的要求。

申请调解一方为组织的,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为自然人的,应由本人或其代理人签字。

自中心根据本调解规则第14条收到申请调解一方提交的调解申请书及调解费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中心应将通知及调解申请书送达被申请调解一方。被申请调解一方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中心提交答复书。

调解程序自中心收到调解申请书及调解登记费之日起开始;如被申请调解一方拒绝进行调解或未提交答复书的,调解程序依本调解规则第13条的规定终止。

第四条 未达成调解协议时调解程序的启动

在未达成调解协议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如欲启动调解程序,可以向中心提交调解建议书,请求另一方当事人按照本调解规则在中心通过调解方式解决双方之间的争议。

自中心收到调解建议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中心应将调解建议书转送被建议一方。被建议一方应自收到调解建议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中心提交答复书,说明是否同意进行调解;中心可以协助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如被建议一方同意调解的,中心应指导各方当事人按照本调解规则第3条的规定办理。

如被建议一方拒绝调解或未提交答复书的,本调解规则项下的调解程序不予启动。

第五条 调解员指定

双方同意选定一名调解员并通知中心。如果双方选定的调解员不在调解员名册上,则双方必须按法律规定提供该人是调解员的证明。如果双方无法选择调解员或就如何任命调解员达成协议,则中心主席将代表双方决定任命调解员。

在指定调解员时,中心主席会认真考虑双方对调解员的要求(如有),并可酌情考虑其他因素,包括国籍、使用调解语言的能力、专业水平、工作经验、时间安排以及调解能力,以确保指定一名合适的调解员。被指定的调解员可以在调解员名册中,也可以不在名册中。

在接受担任调解员之前,被选定或被指定的调解员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披露任何可能影响其独立性、公正性、客观性和诚信,或可能不符合各方当事人约定要求的事项(如有)。中心应将该披露事项通知各方当事人,并要求各方协商选择其他调解员,或请求中心指定其他调解员,除非各方书面同意继续选用该调解员。 选择或指定其他调解员的程序应按照本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当事人的代表及协助人员

雙方可以直接參與調解程序,也可以指定代表和助理參與,但必須以書面形式將這些人員的姓名和聯絡地址通知另一方和調解員。發出此通知時,通知方必須明確說明其代表是誰,其助理是誰。

在指定代表的情況下,該代表必須具備足夠的權限以處理爭議

第七条 调解员的角色与职责

调解员必须始终保证独立、公正、客观和诚信,以协助双方达成争议的调解解决。在整个调解程序中,调解员始终有义务按照本调解规则第5条第3款的规定进行公开。

调解员根据其认为适当且经双方同意的程序进行调解,同时考虑到案件的具体情况、双方的意愿以及迅速解决案件的必要性。

调解员在调解程序的任何阶段都有权提出争议调解建议,但无权对双方强制实施调解方案。调解员的建议无需说明理由。

调解员不得同时担任任何一方的代表或顾问,也不得在同一争议案件中担任仲裁员或已进行调解的仲裁员,除非各方另有约定。

第八条 调解的进行

调解中心在与各方协商的基础上,协调调解程序中的行政事务,包括以下内容:

  1. 在中心总部或经各方协商同意的其他地点安排会议室并确定调解会日期;
  2. 向各方及调解员发送通知及争议相关文件;
  3. 提供其他行政支持。

在开始进行调解时,调解员可以要求各方提交书面意见陈述,说明其对争议事项的看法。

调解员可以组织联合调解会议与各方进行交流,或与单方进行单独调解会议。任何一方均可在调解程序的任何阶段请求与调解员进行单独调解。调解会议可通过电话会议、视频会议或其他形式进行。

在前述第3款规定的调解会议之前或之后,调解员可以与一方或各方进行面对面会谈或通过其他任何形式联系,以努力促使各方就全部争议达成和解。

调解会议应当非公开进行,除非各方另有约定。在调解会议举行之前,调解员及所有当事方应及时收到拟参加该调解会议的其他人员名单的通知。这些人员的参与须经调解员及各方同意。

各方可以自行或根据调解员的建议,将其关于和解方案的提议通知调解员。

调解程序应当使用各方协商一致的语言进行。 若各方未达成一致,调解员可决定调解使用的语言。 如有翻译需求,提出翻译需求的一方应自行负责翻译及其准确性。

任何一方或各方可要求中心为其安排翻译,但应自行承担翻译费用。

第九条:调解中的通知与文件的交换。

各方当事人与调解员在调解程序中以书面形式进行的通知与文件交换,应通过中心进行;但在单独调解会议中直接向调解员提交上述通知与文件的情形除外,且应明确说明该等通知与文件须由调解员对另一方予以保密。

中心按照各方当事人提供的地址向其发送通知与文件,该等通知与文件可以通过直接送达、挂号信、电子邮件、传真或任何其他能够记录发送情况的方式进行发送。

第十条:各方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的责任。

各方当事人应以善意参与调解,包括相互合作并与调解员合作,以促进调解程序取得积极成果;如实陈述争议的具体情况,并根据调解员的要求提供与争议有关的全部信息和文件。

应遵守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保密。

除非各方另有书面约定,调解员、各方当事人及参与调解程序的其他人员均应对从调解程序中获得的所有信息予以保密。

关于调解达成结果的书面文件内容亦应由调解员及各方当事人予以保密,但为实现该调解结果的确认与执行而有必要予以公开的除外。

任何一方在单独调解会议中与调解员之间所交换的任何信息均属保密信息,未经提供该等信息的一方事先同意,不得向参与调解的任何其他当事人披露。

任何人不得对调解程序任何阶段进行录音、录像或制作正式记录,但调解员为进行调解之目的所作的记录除外。

任何仅能通过调解程序获得的文件或信息,不得在其后进行的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中作为证据使用。各方当事人不得要求调解员在任何与经调解的争议或因同一交易产生的其他争议有关的程序中作为证人。

第十二条:调解达成结果的书面文件。

调解达成结果的书面文件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进行调解的依据;
  2. 各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3. 案件的主要内容;
  4. 达成的协议及其履行方式;
  5. 根据各方当事人约定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其他内容;
  6. 各方当事人及调解员的签字。

调解达成结果的书面文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执行效力,并依照民事法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调解程序的终止。

调解程序在下列情形下终止:

  1. 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结果时;
  2. 调解员在征询各方当事人意见后,以书面形式声明,依其判断继续进行调解程序已无可能达成结果时;
  3. 一方或多方当事人以书面形式通知调解员其希望终止调解时;
  4. 被请求参与调解的一方拒绝进行调解,或未在规定期限内向中心提交答复时;
  5. 根据中心要求支付调解费用的期限届满而未采取任何相应措施时。

中心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各方当事人及调解员调解程序的终止。

第十四条:调解费用及相关支出。

调解费用按照中心的调解费用表计算,包括下列各项:

  1. 调解登记费;
  2. 调解员报酬;
  3. 与争议解决相关的中心行政费用。

相关支出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包括:

  1. 调解员的差旅费、住宿费及其他费用;
  2. 根据各方当事人要求产生的其他费用。

根据本条第1款a项规定,调解登记费应由请求方缴纳。双方均请求调解的,登记费由双方平均分担。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本条第1款b项和c项以及第2款a项所述的费用和开支应由双方平均分担;本条第2款b项所述的开支应由请求方承担。任何一方均可代另一方支付本条规定的任何费用和开支。

调解费用的缴纳程序按照中心《调解费标准表》及中心相关规定执行。中心有权要求一方或双方预付在调解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如一方或双方未能全额支付预付款,中心有权拒绝提供当事人所要求的服务,或要求调解员暂停调解程序。

在调解程序终止后,中心将就本条第2款所列费用进行实际结算。如预付金额高于实际费用,中心应将余额退还给已预付的一方;如实际费用高于预付金额,各方应向中心补足差额。

第十五条 总则

调解员、中心及中心工作人员对于在本《调解规则》规定的调解过程中调解员所采取或未采取的任何行为,不对当事人承担责任,但该行为或不作为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除外。

对于本《调解规则》中未作规定的事项,中心及调解员有权依照本规则精神行事,并努力以公正、有效的方式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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