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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仲裁 / 仲裁员规则

仲裁员职业道德规则

中部商事仲裁中心

(自2021年7月21日起生效)

 

中部商事仲裁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的仲裁员承诺遵守以下职业道德规则:

规则一:公正

1.1 仲裁员在整个仲裁程序中负有公正行事的义务。

1.2 如存在下列情形,仲裁员应当拒绝受理争议:

  • 仲裁员对一方或多方当事人、或对关键证人存在偏见,或对争议本身存在成见,从而可能影响其裁决;或
  • 仲裁员在被选任/指定为仲裁员之前,已就争议的性质发表过法律意见;或
  • 仲裁员与至少一方当事人存在财务、商业、职业、家庭或社会关系,并可能从中以各种形式获得利益。

1.3 仲裁员可以介绍其专业能力和经验,但不得主动招揽当事人选任其为仲裁员。

1.4 仲裁员不得直接或间接接受争议任何一方的礼物或其他利益。

1.5 仲裁员应当为所有当事人提供公平机会,以提交证据并就与争议有关的问题进行陈述。

规则二:独立

仲裁员应当基于法律及案件事实独立裁决争议,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预。

规则三:披露

3.1 在仲裁程序期间,仲裁员有义务及时披露任何可能引发对其公正性或独立性产生合理怀疑的情况。

3.2 仲裁员应向本中心及各方当事人披露:

  • 与争议任何一方、其代表,或可能成为关键证人的任何人员之间,无论过去或现在、直接或间接存在的任何密切个人关系或商业关系;
  • 在被选任/指定为仲裁员之前已掌握的有关争议的任何信息。

规则四:保密

仲裁员有义务对争议内容予以保密,不得利用与争议有关的信息为自身或他人谋取利益,或损害他人的利益。

规则五:勤勉

5.1 仲裁员仅在具备足够能力和时间的情况下,方可接受处理争议。一经接受任命,应尽力高效、及时地解决争议。

5.2 自仲裁程序开始之时起,仲裁员应主动全面掌握案件事实及各方论点,以充分了解争议。

规则六:沟通

在仲裁程序中,仲裁员不得与任何一方当事人、其律师或代表进行单独会面或私下联系,以讨论与争议有关的问题。

规则七:仲裁员报酬

仲裁员在接受任命时,应同意本中心关于仲裁员报酬的规定。仲裁员不得与任何一方当事人或其律师另行约定报酬或额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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