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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部商业仲裁中心仲裁费用表
一、仲裁费用的计算依据
1. 在起诉申请、反请求中载明争议标的金额的情况下
1.1. 争议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解决的:
计量单位:越南盾
|
争议标的金额 |
仲裁费用(已包含增值税) |
| 不超过 100,000,000 越南盾 | 15,000,000 |
| 超过100,000,000越南盾至 1,000,000,000 越南盾 | 15,000,000 + 超过 100,000,000 部分的4.8% |
| 超过 1,000,000,000 越南盾至 5,000,000,000 越南盾 | 65,000,000 + 超过 1,000,000,000 部分的2.6% |
| 超过 5,000,000,000 越南盾至 10,000,000,000 越南盾 | 179,000,000 + 超过 5,000,000,000 部分的1.7% |
| 超过 10,000,000,000 越南盾至 50,000,000,000 越南盾 | 274,000,000 + 超过 10,000,000,000 部分的1.3% |
| 超过 50,000,000,000 越南盾至 100,000,000,000 越南盾 | 845,000,000 + 超过50,000,000,000部分的0.8% |
| 超过 100,000,000,000 越南盾至 500,000,000,000 越南盾 | 1,319,000,000 + 超过100,000,000,000部分的0.26% |
| 超过500,000,000,000越南盾以上 | 2,459,000,000 + 超过500,000,000,000部分的0.09% 1.2 如争 |
1.2 如争议由独任仲裁员解决,则仲裁费用为上述第1.1项在相同争议标的金额下仲裁费用的70%。
1.3 争议标的金额为外币的,应按照越南外贸股份商业银行在提交起诉申请、反请求时的汇率折算为越南盾。
2. 如起诉申请、反请求未载明争议标的金额,则由仲裁中心主席根据争议性质、解决争议所需时间以及仲裁员人数决定仲裁费用。
3. 如起诉申请、反请求既包含有标的金额的请求,又包含无标的金额的请求,则有标的金额部分的仲裁费用按照第1项计算,无标的金额部分的仲裁费用按照上述第2项计算。
4. 上述第1、2、3项所述仲裁费用不包括仲裁员及争议解决听证会秘书的差旅费、住宿费及其他相关费用;鉴定费用、财产评估费用、专家咨询费用以及根据仲裁庭要求的其他协助费用。
5. 述第1、2、3、4项规定同样适用于起诉申请的修改、补充而导致争议标的金额增加的情形,以及反请求的修改、补充而导致反请求标的金额增加的情形。如争议标的金额或反请求标的金额减少,则仲裁费用不予相应减少。
二、仲裁费用的退还
仲裁费用在以下情况下予以退还:
1. 在撤回起诉申请、修改或补充起诉申请、撤回反请求、修改或补充反请求的情况下:
(1)如在仲裁庭成立之前撤回,仲裁中心退还70%的仲裁费用;
(2)如在仲裁庭成立之后撤回,仲裁中心退还40%的仲裁费用;
(3)如在仲裁中心已发送争议解决听证会传票之后且在听证会召开之前撤回,仲裁中心退还20%的仲裁费用。
2. 如仲裁庭因仲裁协议不存在、仲裁协议无效或仲裁协议无法履行而作出终止争议解决的决定,仲裁中心退还30%的仲裁费用。
3. 如仲裁庭在法院作出争议不属于仲裁管辖的决定后作出终止争议解决的决定,仲裁中心退还20%的仲裁费用。
4. 在任何情况下,退还后的仲裁费用余额不得低于10,000,000越南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