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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合同或其他法律行为项下的权利、义务发生转让,且原合同已合法约定仲裁协议时,除非各方另有约定,该仲裁协议仍继续对转让方及受让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因此,债权转让不仅导致债权主体发生变更,也可能导致争议解决机制的承继。这一点对于企业开展债权转让、债务转让以及并购、重组等商业交易具有重要法律意义,应予以充分重视。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商事争议是市场主体在建立和履行交易过程中不可避免产生的现象。除传统的诉讼途径外,商事仲裁日益成为企业优先选择的争议解决方式。这种趋势源于仲裁所具有的诸多优势,例如程序灵活、商业信息保密、由行业专家作出裁决,以及仲裁裁决能够在国际范围内得到广泛承认与执行。
正确认定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是保障仲裁争议解决程序合法性的重要条件之一。如果在争议法律关系中并不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主体被错误认定为申请人(原告)或被申请人(被告),不仅会直接影响当事人的抗辩权和程序参与权,而且还可能成为依据《2010年越南商事仲裁法》(以下简称“《商事仲裁法》”)第68条第2款第(b)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
Y仲裁中心仲裁庭审理了一起因2019年6月6日签订的第06/06/2019号《投资合作合同》而产生的争议。该合同的申请人为T贸易、服务、旅游、广告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T公司”),被申请人为P房地产股份公司(以下简称“P公司”)。
商事仲裁程序建立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及争议双方平等原则的基础之上。在实践中,被申请人选择“沉默”的情形并不少见,即不提出反请求、不提交答辩意见、不参加庭审会议,或不回应仲裁庭发出的通知。由此引发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被申请人的“沉默”是否意味着其在仲裁程序中丧失自行抗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