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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仲裁中心仲裁庭审理了一起因2019年6月6日签订的第06/06/2019号《投资合作合同》而产生的争议。该合同的申请人为T贸易、服务、旅游、广告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T公司”),被申请人为P房地产股份公司(以下简称“P公司”)。
商事仲裁程序建立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及争议双方平等原则的基础之上。在实践中,被申请人选择“沉默”的情形并不少见,即不提出反请求、不提交答辩意见、不参加庭审会议,或不回应仲裁庭发出的通知。由此引发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被申请人的“沉默”是否意味着其在仲裁程序中丧失自行抗辩权?
在考虑选择商事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时,许多企业都会提出以下问题:通过仲裁解决争议的费用是否很高?仲裁费用应由哪一方承担?仲裁费用如何确定? 实践中,不少企业认为仲裁解决争议的成本一定高于法院诉讼。然而,这种观点并未全面反映仲裁制度的本质,也未充分体现法律规定以及各仲裁机构仲裁规则中关于仲裁费用确定和分担机制的内容。
在商业合同订立实践中,争议解决条款往往未受到当事人的充分重视,且在许多情况下仅于合同起草后期阶段予以补充。然而,一旦争议发生,该条款将成为确定争议解决机构、适用程序规则以及保护各方合法权益范围的重要依据。 实践表明,许多仲裁协议之所以在效力认定、管辖权确定或后续执行过程中产生争议,往往源于条款内容表述不明确、内部不一致,或者未能充分符合现行法律规定及仲裁实践要求。
所谓约定不明确的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已经表达了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意愿,但其表述方式、措辞内容或协议结构存在矛盾、不清晰、不完整等情形,导致无法准确确定仲裁方式、具体仲裁机构或其他仲裁协议核心内容的协议。
商事仲裁建立在当事人自愿原则的基础之上,因此,仲裁机构的管辖权完全来源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仲裁协议正是仲裁机构对具体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律依据。2010年《商事仲裁法》明确规定:“只有当事人存在仲裁协议时,争议才能通过仲裁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