Điện thoại: 0935 925 068
在仲裁解决争议期间,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或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的变更,可能影响仲裁程序文件送达与接收的有效性。 尽管《2010年商事仲裁法》尚未对这一具体情形作出直接规定,但有关仲裁通知及程序文件发送与接收的原则,仍是确定各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依据。《2010年商事仲裁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
在仲裁程序中,被申请人不仅有权就申请人的请求提出答辩和自我辩护意见,还有权就与争议案件有关的问题向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然而,被申请人提出的独立请求,只有在以正确形式并按照反请求的程序要求提出时,仲裁庭才具有审理和裁决的依据。 河内市人民法院第07/2017/QĐ-PQTT号决定就是一个值得关注的实践案例,体现了被申请人仅在答辩书中提出赔偿请求、但未另行提交反请求申请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根据越南法律,合同中是否载有仲裁条款,并不是确定仲裁管辖权的先决条件。仲裁机构是否具有管辖权,关键在于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该仲裁协议既可以在争议发生前订立,也可以在争议发生后订立。 因此,合同中未约定仲裁条款,并不意味着争议必须由法院解决。如果当事人在此后依法达成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该争议仍可由商事仲裁机构受理并解决。
争议解决开庭审理是仲裁程序中的重要阶段,各方当事人可在仲裁庭面前直接陈述观点,明确仲裁请求、反请求、答辩意见,并就有关文件和证据作出说明。为确保有效参与庭审并尽可能降低法律风险,各方当事人应注意以下事项。
在仲裁程序中,通知及文件的送达与接收对于保障当事人充分知悉案件信息、依法行使程序性权利并履行程序性义务,以及确保争议解决程序持续、公开、透明、及时进行具有重要意义。越南中部商事仲裁中心(MCAC)《仲裁规则》对提交文件的份数、送达方式、视为送达的时间以及程序期限的计算方式作出了明确规定。本文将介绍当事人在MCAC提交通知及文件时应当注意的一般规定。
仲裁中心X所属仲裁庭审理了Anh & Quân公司(被申请人)与OZ公司(申请人)之间因《室内设计与施工合同》(编号:25/2012/HĐKT/TGĐ.OZ)所产生的争议。 该施工合同由Toshio先生签署,但Toshio先生并非Anh & Quân公司的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