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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事活动中,当事人的起诉权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才能真正发挥保护合法权益的作用。因此,诉讼时效(仲裁时效)制度不仅是保障交易稳定与法律关系确定性的法律机制,也是督促当事人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对于采用商事仲裁方式解决争议而言,正确理解并适用仲裁时效规定,对于当事人能否依法行使仲裁请求权具有重要意义,并直接影响争议解决的结果。
为便于查阅和研究国际商事仲裁中的部分拉丁语术语,本文由中部商事仲裁中心(MCAC)介绍10个国际商事仲裁中常用的拉丁语术语。相关内容由律师、仲裁员 Kiều Anh Vũ 汇编并作介绍。
根据《2010年商业仲裁法》(以下简称《商事仲裁法》)第5条的规定,只有在当事人之间存在仲裁协议的情况下,争议才可以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因此,确认仲裁协议是否存在,是仲裁庭确定其对争议是否享有管辖权的前提条件。
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有义务按照裁决内容自愿履行。然而在实践中,义务方迟延履行或者故意不履行义务的情况并不少见。因此,许多企业对此存在疑问:如果败诉方不自愿履行仲裁裁决,胜诉方应当采取何种措施,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当合同或其他法律行为项下的权利、义务发生转让,且原合同已合法约定仲裁协议时,除非各方另有约定,该仲裁协议仍继续对转让方及受让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因此,债权转让不仅导致债权主体发生变更,也可能导致争议解决机制的承继。这一点对于企业开展债权转让、债务转让以及并购、重组等商业交易具有重要法律意义,应予以充分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