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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商业仲裁法》及相关法律文件推动了商业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在越南的发展。 法院诉讼和仲裁均为争议解决方式,并对争议各方发挥裁判作用。法院或仲裁作出的争议解决结果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基本共同点如下:
在仲裁程序中,逾期付款利息的确定应当依据当事人的约定、争议法律关系的性质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然而,一方当事人对仲裁庭所适用的法律依据或者利率存在异议,并不当然构成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
选择通过仲裁解决争议时,当事人通常关注应缴纳的费用、履行付款义务的时间、费用分担原则以及仲裁费用的退还情形。 在越南中部商业仲裁中心(MCAC),上述事项依据《2010年商业仲裁法》、MCAC《仲裁程序规则》及中心颁布的《仲裁收费标准》办理。
在仲裁程序中,对于涉外争议,或者至少一方为外商投资企业的争议,当事人有权协议选择解决争议所使用的语言。只有在当事人未作出约定的情况下,仲裁庭才有权决定仲裁程序所使用的语言。
商事仲裁尊重争议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其中,选择由一名仲裁员还是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直接影响两项核心目标:仲裁程序的效率与成本,以及裁决的质量与客观性。
在仲裁解决争议期间,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或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的变更,可能影响仲裁程序文件送达与接收的有效性。 尽管《2010年商事仲裁法》尚未对这一具体情形作出直接规定,但有关仲裁通知及程序文件发送与接收的原则,仍是确定各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依据。《2010年商事仲裁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