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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8/2026
2010年《商业仲裁法》及相关法律文件推动了商业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在越南的发展。
法院诉讼和仲裁均为争议解决方式,并对争议各方发挥裁判作用。法院或仲裁作出的争议解决结果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基本共同点如下:
1. 仲裁裁决与法院判决均具有法律效力并对各方具有约束力;各方均有义务履行,且其执行受国家法律保障。
2. 仲裁裁决依照有关民事判决执行的法律规定予以执行。
3. 在争议解决过程中,仲裁庭及法官均有权决定采取临时紧急措施,例如禁止改变争议财产现状、查封争议财产、禁止转移争议财产权利等。
那么,企业在合同争议解决条款中或争议发生后,应当选择法院诉讼还是仲裁?

仲裁具有哪些显著特点,使其数百年来受到国际社会的建立与发展,并在近几十年被越南作为一种趋势予以接受?
本文通过比较越南民事诉讼法律及其他法律文件与2010年《商业仲裁法》及其实施指导文件,并参考越南中部商业仲裁中心仲裁规则(简称“MCAC仲裁规则”),阐明法院诉讼与仲裁程序之间的若干显著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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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事项 |
法院诉讼 |
仲裁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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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被申请人地址的确定及程序文件的发送、送达 |
法律规定: 原告必须在起诉状中完整、准确地写明被告的住所地址,并提供证据证明该地址属于被告。法院送达或通知案卷、文件时,必须直接交付被告或通过其合法代理人交付,并由收件人签收。 法律依据:2015年《民事诉讼法典》第177条、第178条;第04/2017/NQ-HĐTP号决议第5条第1款。 实践中:被告变更地址、实际地址难以确定或者下落不明时,法院可能退回起诉状、终止案件审理,或须通过其他机关、组织办理多项程序,导致解决时间延长。 |
法律及仲裁规则: 被申请人的地址以合同、交易中记载的地址,或当事人向仲裁中心、仲裁庭提供的地址为准。当被申请人或其代表直接收到程序文件,或文件已发送至当事人地址并有合法发送凭证时,发送程序即视为完成。 法律依据:2010年《商业仲裁法》第12条;MCAC仲裁规则第3条第2款、第3款。 实践中:有利于申请人和仲裁庭开展程序,并可防止被申请人逃避参加开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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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解决地点 |
2015年《民事诉讼法典》规定,争议由被告居住地、工作地或注册地的法院解决;在某些情形下,如当事人有约定,可由原告居住地、工作地或注册地的法院解决。不动产争议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2015年《民事诉讼法典》第39条。 实践中:原告与被告相距较远时,将增加时间与费用。如被告没有明确的居住地或工作地,则难以确定争议解决地点。 |
可在仲裁中心所在地、其他适当地点或当事人约定的任何地点开庭。 法律依据:2010年《商业仲裁法》第11条第1款;MCAC仲裁规则第22条。 实践中:仲裁庭可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或便利条件组织开庭,并可视实际情况变更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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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人员 |
由法院院长指定、分派的法官和人民陪审员审理。 法律依据:2015年《民事诉讼法典》第47条第1款。 |
仲裁员由当事人选择;当事人未作选择时,可请求仲裁中心指定。 法律依据:2010年《商业仲裁法》第40条;MCAC仲裁规则第1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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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解决期限 |
一审:4至6个月(2015年《民事诉讼法典》第203条)。二审:4至5个月(第286条)。此外,法院可不设期限地中止审理;判决还可能依审判监督程序或再审程序接受审查。 实践中:经营、商业争议可能持续多年。 |
通常自仲裁程序开始至作出裁决约需3至4个月。 法律依据:2010年《商业仲裁法》第32至61条;MCAC仲裁规则第10、12、13、25、26及32条。 实践中:仲裁中心重视及时解决争议,并灵活安排程序以确保效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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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简易/快速程序 |
仅当案件符合法定条件时,法院方可适用简易程序。期限可缩短为:一审3个月,二审3个月。 法律依据:2015年《民事诉讼法典》第191、203、286、317、318、322及323条。 实践中:该程序适用较少,许多情形尚无具体指引;部分判决因对适用条件的认定不一致而被撤销。 |
当事人可约定适用快速程序,以缩短争议解决时间。 法律依据:2010年《商业仲裁法》第3条第6款;MCAC仲裁规则第37条。 仲裁中心适用快速程序处理的许多简单争议,通常仅需约4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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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语言 |
越南语是法院审理的唯一语言。 法律依据:2015年《民事诉讼法典》第20条。 实践中:在具有涉外因素的争议中,外文材料可能给法院及当事人带来困难。 |
原则上使用越南语;如争议具有涉外因素,当事人有权协商选择程序语言。 法律依据:2010年《商业仲裁法》第10条第2款;MCAC仲裁规则第23条。 实践中:熟练掌握多种语言的仲裁员有利于争议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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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级 |
设有多个审级:一审、二审;判决还可能依审判监督程序或再审程序接受审查。多个审理阶段可能延长争议解决时间。 |
案件仅审理一次。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并具有执行力,不得上诉或抗诉,从而减少当事人的时间与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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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解决过程中的保密性 |
公开审理是法院诉讼的一项原则。 法律依据:2015年《民事诉讼法典》第15条。 法院在congbobanan.toaan.gov.vn网站公开判决。公开判决可能泄露商业秘密或影响企业声誉。 |
不公开审理。 法律依据:2010年《商业仲裁法》第4条第4款;MCAC仲裁规则第25条。 仲裁程序对案卷、文件及案件信息予以保密;仲裁裁决不予公开,媒体无法获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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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仲裁费 |
法院诉讼费由第326/2016/UBTVQH14号决议作出具体、统一规定。诉讼费通常低于仲裁费;但如审理时间较长、经过多个审级或在不同地点进行,总费用可能更高。 |
各仲裁中心均在收费表中公开仲裁费。仲裁费通常高于法院诉讼费,但费用核算明确,有助于减少其他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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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申请人胜诉时费用的返还与承担 |
如原告胜诉且无其他约定,预缴诉讼费由民事判决执行机关依照法定程序退还。 法律依据:2015年《民事诉讼法典》第144条;《民事判决执行法》第126条(2014年修正、补充)。 由执行机关直接退还费用,在实践中可能产生程序方面的困难。 |
仲裁中心不直接向申请人退还预缴仲裁费;被申请人有义务向申请人偿付该费用。 法律依据:2010年《商业仲裁法》第34条第3款。 该项费用列入被申请人的支付义务。企业还应考虑时间、差旅费和律师费方面的效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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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裁决的撤销 |
一审判决可在二审阶段被撤销并发回重审;二审判决可依审判监督程序或再审程序撤销。可请求审查判决的主体包括原告、被告以及人民检察院、法院的有权人员。 法律依据:2015年《民事诉讼法典》第308、310、311、326、331、343、345、356条等。 判决可能因违反程序、实体认定不当或错误适用法律而被撤销,且可能被多次撤销。 |
仲裁裁决可由省级法院主要依据程序、仲裁协议、仲裁庭组成等理由审查是否撤销。法院不重新审查争议实体,但违反越南法律基本原则的除外。 处理期限:由三名法官组成的申请审查合议庭在40日内处理。 法律依据:2010年《商业仲裁法》第4条第4款;2015年《民事诉讼法典》第414条第3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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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裁决的国际效力 |
越南与有关国家签订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后,越南法院的民事、商业判决可在该国获得承认与执行。越南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3月17日第33/TANDTC-HTQT号公文援引了越南与阿尔及利亚、法国、柬埔寨、匈牙利等国在民事、商业领域签订的有关条约。 |
越南于1995年加入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因此,仲裁裁决可依据该公约的机制在成员国获得承认与执行,为涉外争议解决提供便利。 |
越南商业仲裁裁决一经作出,不仅具有与法院判决相同的效力,还可依据越南参加的国际条约在国际范围内获得承认与执行。仲裁程序遵循法定流程以确保严谨性,同时具有灵活、便利的特点,能够缩短程序时间,并最大限度尊重争议各方的约定与合作。
在参加争议解决的仲裁开庭过程中,企业可能希望通过录音或录像保存陈述内容、核对各方发言,或用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然而,与一般内部会议不同,仲裁开庭按照不公开原则进行,并由仲裁庭主持和管理。 现行仲裁法律并未规定争议一方当然享有自行对仲裁开庭进行录音、录像的权利。因此,企业可以提出录音、录像申请,但在未获得仲裁庭批准或指示之前,不应擅自进行录音、录像。
在通过仲裁解决争议的过程中,当事人并非总能从一开始就收集齐全所有材料和证据。有些证据可能在提交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之后,或者在仲裁庭规定的期限届满后才被发现。在这种情况下,逾期提交的材料和证据是否仍会被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