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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志明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9日作出的第810/2017/QĐ-PQTT号决定即是一项值得关注的司法实践案例。尽管代表被申请人签署合同的人员并非其法定代表人,法院仍根据合同后续履行情况以及具有相应权限人员对该交易所采取的行为,认定相关仲裁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在参加争议解决的仲裁开庭过程中,企业可能希望通过录音或录像保存陈述内容、核对各方发言,或用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然而,与一般内部会议不同,仲裁开庭按照不公开原则进行,并由仲裁庭主持和管理。 现行仲裁法律并未规定争议一方当然享有自行对仲裁开庭进行录音、录像的权利。因此,企业可以提出录音、录像申请,但在未获得仲裁庭批准或指示之前,不应擅自进行录音、录像。
在通过仲裁解决争议的过程中,当事人并非总能从一开始就收集齐全所有材料和证据。有些证据可能在提交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之后,或者在仲裁庭规定的期限届满后才被发现。在这种情况下,逾期提交的材料和证据是否仍会被审查?
中部商事仲裁中心仲裁规则适用于在中部商事仲裁中心解决的各类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