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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能否对仲裁开庭进行录音、录像?

04/09/2026

在参加争议解决的仲裁开庭过程中,企业可能希望通过录音或录像保存陈述内容、核对各方发言,或用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然而,与一般内部会议不同,仲裁开庭按照不公开原则进行,并由仲裁庭主持和管理。

现行仲裁法律并未规定争议一方当然享有自行对仲裁开庭进行录音、录像的权利。因此,企业可以提出录音、录像申请,但在未获得仲裁庭批准或指示之前,不应擅自进行录音、录像。

1. 仲裁开庭不公开进行

2010年商事仲裁法》(以下简称《商事仲裁法》)第4条第4款规定,除非各方另有约定,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应当不公开进行。对于争议解决的仲裁开庭,《商事仲裁法》第55条第1款进一步明确了这一原则。

对于由中部商事仲裁中心(MCAC)解决的争议,《MCAC仲裁程序规则》(以下简称“MCAC规则)第25条第3款同样规定,除非各方另有约定,争议解决的仲裁开庭不公开进行。MCAC规则第38条第2款还规定,如仲裁庭认为一方违反该原则,可以采取适当措施。

不公开进行并不意味着所有形式的录音、录像都被绝对禁止。但是,该原则要求对录音、录像资料的制作、保存、使用和提供进行控制,不得影响仲裁程序的保密性、商业秘密、内部信息以及各方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2. 企业是否有权自行录音、录像?

《商事仲裁法》规定,各方有权亲自参加开庭或授权代表参加;可以邀请证人以及保护其合法权利和利益的人参加;同时规定其他人员参加开庭的条件。但是,《商事仲裁法》并未确认争议一方享有单方面录音、录像的权利。

MCAC规则也未规定参加开庭的企业当然可以使用手机、录音设备、摄像设备或屏幕录制功能保存开庭过程。对于规则未作具体规定的事项,MCAC规则第38条第5款允许中心和仲裁庭依照MCAC规则的精神采取行动,以公平、高效地解决争议。

3. 录音、录像资料是否当然属于证据?

仲裁庭允许制作录音、录像资料,并不意味着该资料当然成为正式开庭记录,也不意味着其证明力当然高于其他材料。作为证据使用时,该资料仍可能需要就其来源、完整性、连续性、发言背景以及是否符合适用的程序规则进行审查。

实践中,胡志明市人民法院202139日第300/2021/QĐ-PQTT号决定提到,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中,一方提交了仲裁开庭录音。然而,由于需要证明的事实已被另一方承认,法院无需对该录音委托鉴定。

该案例表明,一方可以在相关程序中援引录音资料,但不能据此推断所有争议当事人均享有单方面对仲裁开庭进行录音的权利,也不能推断所有录音资料都会当然得到认可。

4. 擅自录音、录像的风险

秘密录音、录像,或者在仲裁庭要求停止后仍继续录制,可能产生多项风险,例如:

  • 可能被视为不遵守仲裁庭的指示和程序管理;
  • 影响仲裁程序不公开原则及其保密性;
  • 引发对录音、录像资料合法性、真实性或证明力的争议;
  • 如超出允许范围使用、提供或公开录音、录像资料,可能侵犯商业秘密、内部信息、个人数据或者其他主体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 干扰仲裁开庭并影响争议解决过程。

MCAC,若仲裁庭认为一方违反争议解决不公开原则,有权采取适当措施。因此,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企业不应使用录音、录像设备,包括在线开庭中的屏幕录制功能。

6. 企业需要注意的若干实务事项

在开庭前,企业应当:

  1. 审查仲裁协议、MCAC规则、开庭传票、仲裁庭的决定及程序指示;
  2. 提前以书面形式提交录音、录像申请,并明确说明目的及保密方案;
  3. 仅在获得仲裁庭明确批准或指示后进行录音、录像;
  4. 建议将允许录制的范围以及录音、录像资料的使用条件记载于开庭记录中;
  5. 不得擅自复制、编辑、剪辑、向第三方提供或公开录音、录像资料;
  6. 建议仲裁庭在开庭记录中记载重要陈述、请求和异议,而不是仅依赖企业自行制作的录音、录像资料。

结论

企业可以申请对仲裁开庭进行录音、录像,但并不当然享有单方面进行录音、录像的权利。只有在获得仲裁庭批准或指示后,方可根据各方约定、适用的程序规则以及争议案件的保密要求进行录音、录像。

对于由MCAC解决的争议,如企业有录音、录像需求,应当在开庭日期前通过MCAC秘书处向仲裁庭提交申请,并仅在获准的范围内进行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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