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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能否在当事人不出席仲裁庭审的情况下解决?

23/09/2026

许多企业认为,在提交仲裁申请书后,当事人必须出席庭审,以便直接向仲裁庭陈述意见并进行辩论。然而,在某些情况下,争议可以主要依据案件卷宗、文件和证据进行审理和解决,而无需当事人出席。

1. 在当事人不出席的情况下解决仲裁争议

《2010年商事仲裁法》第56条第3款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仲裁庭可以依据案件卷宗,在当事人不出席的情况下举行争议解决庭审。”《MCAC仲裁规则》第27条第3款作出了相应规定。

因此,在当事人提出请求的前提下,仲裁庭可以依据当事人已提交的案件卷宗、文件和证据举行争议解决庭审,而无需当事人现场或在线进行陈述和辩论。这是仲裁法律所认可的一种机制,旨在为争议解决程序提供更大的灵活性。

2. 应与仅一方当事人不愿参加庭审的情形相区分

根据《2010年商事仲裁法》第56条第3款,仅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共同提出请求时,方可依据案件卷宗解决争议。该情形应与一方单方面申请缺席或自行不出席庭审的情形相区分。

根据《MCAC仲裁规则》第27条第4款,即使一方当事人申请缺席,仲裁庭仍可举行争议解决庭审;在此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仍有权出席并陈述其意见。这一机制与双方共同请求仲裁庭依据案件卷宗解决争议的情形完全不同。

3. 一方当事人擅自缺席的后果

一方当事人不出席庭审,并不意味着仲裁程序当然终止。根据《2010年商事仲裁法》第56条及《MCAC仲裁规则》第27条:

  • 对于申请人:如经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缺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擅自离开庭审,则视为撤回仲裁申请书。在此情况下,仅当被申请人提出请求或已提出反请求时,仲裁庭方继续审理该争议。
  • 对于被申请人:如经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缺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擅自离开庭审,仲裁庭仍将依据现有文件和证据继续审理该争议。

因此,被申请人不能仅通过不参与仲裁程序来阻止争议解决进程。这是限制一方当事人故意拖延争议解决程序的机制之一。

4. 何时适合依据案件卷宗解决争议?

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考虑采用该方式:

  • 争议事实已在案件卷宗中得到较为充分的体现;
  • 证据主要为文件、书面材料,需要当面对质的问题较少;
  • 各方当事人已获得充分机会陈述请求和意见并提交证据;
  • 无需在庭审中直接询问证人、专家,或对复杂事实作进一步澄清;
  • 各方当事人优先考虑快速解决争议并减少额外费用。

反之,对于存在较多事实需要查明、陈述相互矛盾、需要询问证人或专家,或者需要当事人直接就证据作出说明的争议,仍有必要举行当事人参加的庭审,以使仲裁庭具备充分依据审理案件。

5. 企业需要注意什么?

依照法律允许的程序机制不出席庭审,与一方当事人对仲裁程序置之不理是完全不同的。即使不直接出席庭审,各方当事人仍应主动、充分行使程序权利并履行程序义务,尤其包括:

  • 在规定期限内完整提交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反请求书及其他程序文件;
  • 充分提供证明其请求或意见的文件和证据;
  • 及时关注仲裁中心和仲裁庭发出的通知及要求;
  • 及时就另一方提交的文件和证据发表意见;
  • 如请求依据案件卷宗在当事人不出席的情况下解决争议,应以书面形式明确提出。

结论

如符合《商事仲裁法》及适用的《仲裁规则》所规定的条件,仲裁争议可以依据案件卷宗、文件和证据进行审理和解决,而无需当事人出席庭审。该机制体现了商事仲裁的灵活性,使各方当事人能够根据不同争议的特点选择适当的解决方式,同时有助于节省时间和程序成本。

但是,企业应明确区分以下两种情形:一是双方共同请求依据案件卷宗解决争议;二是一方当事人擅自缺席或不参与仲裁程序。二者的法律后果完全不同。对于由越南中部商事仲裁中心(MCAC)管理的争议,各方当事人可依据《2010年商事仲裁法》及《MCAC仲裁规则》,协商并选择适当的程序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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