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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程序中能否在期限届满后提交材料、证据?

28/08/2026

在通过仲裁解决争议的过程中,当事人并非总能从一开始就收集齐全所有材料和证据。有些证据可能在提交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之后,或者在仲裁庭规定的期限届满后才被发现。在这种情况下,逾期提交的材料和证据是否仍会被审查?

**当事人仍可在期限届满后提交材料和证据,但仲裁庭并非当然接受并审查这些证据。**逾期提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取决于提交时间、适用的仲裁规则、当事人的约定、仲裁庭的程序指示以及逾期提交的理由。

一、提交证据既是当事人的权利,也是当事人的义务

根据《2010年商事仲裁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当事人有权并有义务向仲裁庭提供证据,以证明与争议事项有关的事实。

同样,中部商事仲裁中心《仲裁规则》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仲裁庭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当事人有义务提供相关证据。

仲裁法律并未对所有材料和证据的提交规定统一的一般期限。根据具体争议的情况,提交期限可以依据适用的仲裁规则、当事人的约定,或者仲裁庭作出的程序指示或决定予以确定。

二、在期限届满后、最终庭审结束前提交证据

对于争议解决过程中规定的证据提交期限,逾期提交并不会导致相关材料和证据当然失去其证明价值。然而,提交证据的一方不得当然认为仲裁庭必然会对该材料或证据进行审查。

通常情况下,仲裁庭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 逾期提交是否具有正当理由;
  • 提交方知悉或者能够取得该材料、证据的时间;
  • 该材料、证据与争议解决之间的关联性及其重要程度;
  • 逾期提交是否会延长仲裁程序、增加费用或者对另一方造成不利影响;
  • 另一方是否有充分的时间和机会查阅、核验新材料或证据,并就此发表意见;
  • 是否存在故意拖延或者滥用仲裁程序的情形。

对逾期提交的材料和证据进行审查时,还必须保障《2010年商事仲裁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当事人平等原则。因此,如果相关材料或证据被接受,另一方应当获得合理的机会查阅该材料或证据并提出答复意见。

此外,还应当区分补充证据变更、补充仲裁请求、反请求或者答辩意见。根据中部商事仲裁中心《仲裁规则》第十四条第二款,当事人可以在最终庭审结束前变更或补充上述文件。但是,如果仲裁庭认为有关变更或补充可能被滥用,以妨碍仲裁程序、拖延仲裁裁决的作出,或者超出仲裁协议的范围,仲裁庭有权不予接受。

三、最终庭审结束后提交证据

中部商事仲裁中心《仲裁规则》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在争议解决庭审中,如果仲裁庭认为当事人不再有其他相关材料或证据需要提交,仲裁庭应当宣布该次庭审为最终庭审。最终庭审结束后,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庭没有义务审查任何补充提交的材料或证据。

因此,在最终庭审结束后,当事人仍可以提交补充材料或证据,但除非争议各方另有约定,仲裁庭没有义务对其进行审查。如果当事人约定允许补充证据,相关证据的接收和审查仍应当保障另一方查阅证据和提出答复意见的权利。

四、企业逾期提交材料或证据时应当如何处理?

为降低材料或证据不被审查的风险,企业应当:

  1. 主动审查、整理并编制证据清单,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相关证据。
  2. 如果预计无法按期提交,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申请延期,并明确说明申请延期的理由。
  3. 如果必须逾期提交,应当同时提交书面说明,说明逾期提交的原因、发现或者取得该证据的时间,以及该证据对解决争议的重要意义。
  4. 按照中部商事仲裁中心《仲裁规则》的规定提交足够数量的副本。如果材料使用的语言不同于仲裁语言,并且仲裁中心或仲裁庭提出要求,还应当提交相应译本。

如果收到另一方逾期提交的证据,企业也应当及时就是否同意接受该证据提出意见。如果仲裁庭决定审查该证据,企业应当申请给予合理期限,以便对证据进行核验并作出答复。

结论

在期限届满后提交材料和证据,并不意味着该材料或证据当然不会被审查。但是,最终庭审结束后,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庭没有义务审查任何补充提交的材料或证据。因此,当事人应当遵守证据提交期限,并在发生逾期提交时及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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