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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约定不明确的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已经表达了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意愿,但其表述方式、措辞内容或协议结构存在矛盾、不清晰、不完整等情形,导致无法准确确定仲裁方式、具体仲裁机构或其他仲裁协议核心内容的协议。
商事仲裁建立在当事人自愿原则的基础之上,因此,仲裁机构的管辖权完全来源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仲裁协议正是仲裁机构对具体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律依据。2010年《商事仲裁法》明确规定:“只有当事人存在仲裁协议时,争议才能通过仲裁解决。”
在商事仲裁程序中,答辩书是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所提出的立场、论点及法律依据的重要文件之一。这不仅是被申请人的程序性权利,也是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全面审查双方意见的重要依据。
在商事仲裁争议解决过程中,许多被申请人认为自己仅处于被起诉的地位,只能针对申请人的请求提出答辩意见。然而,根据法律规定及仲裁规则,被申请人完全有权通过提交《反请求申请书》对申请人提出“反诉”。 这是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机制,同时也有助于仲裁庭全面解决同一法律关系下产生的争议。
在越南的仲裁程序中,律师费用是当事人为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咨询并参与争议解决而实际发生的一项费用。然而,与一些适用“败诉方承担全部费用”原则的法律体系不同,越南法律并未对仲裁中律师费用的补偿作出绝对性的规定。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仲裁庭有权审查并决定诉讼费用的分配,其中可以包括律师费用。这意味着,律师费用可以获得补偿,但并非当然被接受,而是取决于仲裁庭在具体案件中的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