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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7/2026
在商业活动中,争议不仅会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可能对企业的商业信誉、合作关系、商业秘密以及市场竞争地位造成不利影响。
因此,除程序灵活、高效以及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之外,**保密性(Confidentiality)**亦是当事人选择商事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的重要原因之一。

一、法律依据
《2010年越南商事仲裁法》(以下简称“《商事仲裁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仲裁解决争议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仲裁程序应当不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此外,《商事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及第五款进一步规定,仲裁员有权拒绝披露与争议有关的信息,并负有对争议内容保密的义务;但法律规定应向有管辖权的国家机关提供信息的情形除外。
在越南中部商事仲裁中心(MCAC),《仲裁规则》明确规定,案件审理会议及整个仲裁程序均应以不公开方式进行。同时,《MCAC仲裁员职业道德规则》要求仲裁员对争议内容严格保密,不得利用案件信息为本人或他人谋取利益,亦不得利用相关信息损害任何当事人或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
上述保密制度也是仲裁程序区别于法院诉讼的重要特征之一。根据《2015年越南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原则上实行公开审理,仅在涉及国家秘密、维护民族优良风俗习惯、保护未成年人,或者因保护职业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家庭隐私等具有正当理由时,方可依法进行不公开审理。
二、保密性对企业的重要意义
(一)保护商业秘密
在争议解决过程中,企业通常需要提交合同、客户资料、财务报表、定价政策、运营流程、核心技术以及商业战略等重要资料。
仲裁程序实行不公开审理,有助于降低上述商业敏感信息被公开披露或被竞争对手获取的风险,从而更有效地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
(二)降低商业信誉受损风险
企业一旦与客户、投资者、供应商或战略合作伙伴发生争议,往往容易引发市场猜测,从而对企业声誉及商业形象造成负面影响。
通过保密的仲裁程序解决争议,当事人能够在可控范围内妥善处理分歧,有助于降低争议对企业品牌形象、经营活动以及商业合作关系所带来的不利影响。
(三)有利于维持长期合作关系
由于争议处理过程不向社会公开,当事人能够在更加开放、灵活的环境下进行沟通、协商及调解。
这一优势对于长期商业合同、投资项目、建设工程、经销合作、合资经营以及其他希望在争议解决后继续保持合作关系的商业交易而言,具有尤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四)保护第三方信息
仲裁案件材料中可能涉及员工、客户、供应商、银行、专家及其他第三方的相关信息。
通过限制案件资料的查阅范围并严格控制其使用目的,仲裁程序能够有效保护相关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及信息安全。
三、结论
保密性是商事仲裁最具代表性的优势之一。不公开的仲裁程序不仅能够帮助企业有效保护商业秘密,降低商业信誉受损风险,而且有利于维护长期稳定的商业合作关系。
在越南中部商事仲裁中心(MCAC),仲裁程序严格依照《仲裁规则》以不公开方式进行。仲裁员依法负有持续的保密义务,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切实保护其商业信息及其他涉案敏感信息。
在商事活动中,当事人的起诉权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才能真正发挥保护合法权益的作用。因此,诉讼时效(仲裁时效)制度不仅是保障交易稳定与法律关系确定性的法律机制,也是督促当事人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对于采用商事仲裁方式解决争议而言,正确理解并适用仲裁时效规定,对于当事人能否依法行使仲裁请求权具有重要意义,并直接影响争议解决的结果。
为便于查阅和研究国际商事仲裁中的部分拉丁语术语,本文由中部商事仲裁中心(MCAC)介绍10个国际商事仲裁中常用的拉丁语术语。相关内容由律师、仲裁员 Kiều Anh Vũ 汇编并作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