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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程序中合并多个争议案件为同一仲裁案件应具备哪些条件?

31/07/2026

在商事仲裁程序中,将基于多个不同法律关系产生的争议合并至同一仲裁程序进行审理,是一项重要的程序机制。该机制有助于降低争议解决成本、提高程序效率,并避免出现相互矛盾的仲裁裁决。

一、什么是争议案件的合并?

争议案件合并,是指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原本分别进行的仲裁案件,合并由同一仲裁程序审理,并由同一仲裁庭或者重新组成的仲裁庭统一裁决。该机制的主要目的在于避免重复审理、节约仲裁成本、缩短争议解决时间,并减少作出相互冲突仲裁裁决的风险。

争议合并机制已被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ICC)、**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等国际主要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广泛采用。然而,越南《2010年商事仲裁法》目前尚未将案件合并规定为一项独立的法律制度。

尽管如此,越南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委员会第01/2014/NQ-HĐTP号决议已对该机制作出了原则性规定。根据该决议第7条第4款,在符合下列任一情形时,可以将多个争议法律关系合并至同一案件中处理:

  • 当事人一致同意将多个争议法律关系合并至同一案件中解决;或者
  • 适用的仲裁规则允许将多个争议法律关系合并至同一案件中审理。

上述规定表明,越南仲裁法律实际上已经间接承认了案件合并机制,同时充分体现了仲裁程序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这一基本原则。该规定亦为包括**中部商事仲裁中心(MCAC**在内的仲裁机构在实践中建立和完善案件合并机制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

二、MCAC或仲裁庭决定合并争议案件应满足哪些条件?

根据中部商事仲裁中心(MCAC)《仲裁规则》第15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将多个争议案件合并为一个仲裁案件进行审理。在当事人达成上述协议后,仲裁庭将综合考虑多项相关因素,以决定是否同意合并案件。在实践中,仲裁庭通常重点审查以下几个方面:

(一)各争议案件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为同一主体

拟合并的各争议案件原则上应由相同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参加仲裁,以避免因案件合并而导致第三方权利义务的产生,或超出当事人原先约定的仲裁协议范围。

(二)各仲裁协议之间具有相容性

各争议所依据的仲裁协议应当具有相容性,即关于仲裁地、仲裁庭组成或仲裁员指定方式、仲裁语言、适用法律等重要程序事项的约定应当一致,或者至少不存在相互冲突。该要求旨在确保案件合并不会影响或改变当事人已经达成的仲裁协议内容,从而维护仲裁协议的效力及当事人的程序权利。

(三)各争议源于同一法律关系或彼此具有密切联系

拟合并的争议应当源于同一法律关系,或者在事实和法律层面具有紧密联系。例如,多个争议均源于同一货物买卖合同、同一服务合同,或者其他彼此关联的商业交易关系。在上述情况下,通过案件合并审理,仲裁庭能够更加全面、高效地处理争议,不仅能够节约时间和仲裁成本,还能够有效避免因分别审理而产生内容相互矛盾的仲裁裁决。

三、结论

在商事仲裁程序中,将多个争议案件合并为同一仲裁案件,既需要兼顾仲裁程序的效率,也必须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因此,为提高案件合并申请获得支持的可能性,当事人在起草框架合同或相关合同时,应当事先审查各仲裁协议之间是否具有一致性和相容性;如争议已经发生,当事人亦可通过协商另行达成案件合并协议。充分满足上述条件,不仅有助于提高仲裁程序的效率,降低争议解决成本,而且能够有效避免相互矛盾的仲裁裁决,从而进一步提升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机制的公信力、一致性及整体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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