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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电子交易的发展,通过电子签名、数字签名、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方式订立商事合同的情况日益普遍。在此类合同中,当事人可以约定将因合同产生或与合同有关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 由此产生的问题是:当合同通过电子方式订立,而非由当事人在纸质文件上亲笔签署时,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否符合形式要求并具有法律效力?
在订立商事合同时,各方可以约定通过仲裁解决所产生的争议。然而,选择仲裁不仅涉及争议解决方式,还需要确定适当的仲裁形式,因为这将直接影响仲裁程序的组织机制及进行方式。
在仲裁争议解决过程中,申请人提交《仲裁申请书》后,可能发现新的文件、证据,重新确定债务金额,或出现影响原请求内容的新情况。此时,申请人可能需要调整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的金额,增加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等请求,或修改《仲裁申请书》中已提出的部分请求。 那么,在向仲裁中心提交《仲裁申请书》后,申请人是否仍可变更、补充仲裁请求?可以在何时之前提出变更、补充?仲裁庭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不予接受?
争议解决庭审是仲裁程序中的一个阶段,双方当事人在该阶段直接陈述请求及答辩意见,提交并说明文件、证据,同时回答仲裁庭(下称“仲裁庭”)提出的问题。 对于首次参加仲裁程序的企业而言,庭审准备应当系统进行,而不应仅停留在材料汇总层面。以下为企业在参加MCAC首次仲裁庭审前需要注意的07项内容。
许多企业认为,在提交仲裁申请书后,当事人必须出席庭审,以便直接向仲裁庭陈述意见并进行辩论。然而,在某些情况下,争议可以主要依据案件卷宗、文件和证据进行审理和解决,而无需当事人出席。
在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争议时,完整准备仲裁申请书及其所附文件和证据,是启动仲裁程序的重要环节。仲裁申请书主要载明申请人的仲裁请求;然而,为使仲裁中心能够受理案件,并使仲裁庭具有充分依据审理和解决争议,申请人还应提交能够证明仲裁管辖权、争议法律关系以及各项仲裁请求依据的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