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 8:00 – 17:00

|

邮箱: contact@mcac.vn

|

手机: 0935 925 068 - 0236 3656799

| 语言:

Điện thoại: 0935 925 068

语言:

争议解决的最后一次庭审结束后,仲裁裁决何时作出并生效?

05/11/2026

争议案件的庭审结束后,当事人通常关心仲裁庭是否会当场宣布争议处理结果,以及仲裁裁决何时作出。然而,最后一次庭审结束并不意味着仲裁裁决必须当场作出。仲裁裁决的作出期限及其生效时间,应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确定。

1. 仲裁庭是否必须在开庭审理时当场宣布争议处理结果?

根据《2010年商事仲裁法》(以下简称《商事仲裁法》)第55条,争议案件的开庭审理是当事人陈述请求、意见和主张并提交证据,由仲裁庭审查并解决争议的程序阶段。

根据越南中部商事仲裁中心(MCAC)《仲裁规则》第25条第4款,在争议审理过程中,如仲裁庭认为各方已无其他相关文件或证据需要提交,应宣布该次开庭为最后一次庭审。最后一次庭审结束后,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庭无义务审查任何补充文件或证据。

宣布最后一次庭审结束,并不意味着仲裁庭必须立即公布争议处理结果。根据《商事仲裁法》第61条第3款,仲裁裁决可以在庭审当场作出,也可以在最后一次庭审结束之日起的法定期限内作出。

关于仲裁裁决的作出原则,《商事仲裁法》第60条及MCAC《仲裁规则》第31条规定,仲裁庭按照多数表决原则作出裁决。未能形成多数意见的,裁决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上述表决原则适用于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如争议由独任仲裁员审理,则由该名仲裁员决定裁决内容。

因此,最后一次庭审结束的时间,并不当然等同于正式公布争议处理结果的时间。争议处理结果应以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正式依据。

2. 最后一次庭审结束后作出仲裁裁决的期限

根据《商事仲裁法》第61条第3款,仲裁裁决可以在庭审当场作出,但最迟不得超过最后一次庭审结束之日起30日。

对于由MCAC审理的争议,MCAC《仲裁规则》第32条第3款规定,仲裁裁决应自争议案件最后一次庭审结束之日起30日内作出。因此,30日为作出裁决的最长期限;仲裁庭可以提前作出裁决,包括在庭审当场作出。

根据《商事仲裁法》第61条第1款及MCAC《仲裁规则》第32条第1款,仲裁裁决应采用书面形式,并载明以下内容:裁决作出的日期及地点、作出裁决的依据、争议处理结果、履行裁决的期限、仲裁费用的分担,以及仲裁员的签名。

根据《商事仲裁法》第61条第4款,仲裁裁决应于作出后立即送达各方当事人。对于MCAC受理的争议,MCAC《仲裁规则》第32条第4款规定,仲裁庭应在裁决作出后立即将其提交中心,再由中心及时向各方当事人发送裁决正本或经认证的副本。

3. 仲裁裁决自何时起生效?

《商事仲裁法》第4条第5款和第61条第5款规定,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同时,MCAC《仲裁规则》第32条第5款明确,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据此,仲裁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不以当事人实际收到裁决的日期为准。但是,裁决的收到日期是确定当事人依法行使某些程序性权利的期限的起算依据。

具体而言,根据《商事仲裁法》第69条第1款,当事人在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30日内,如有充分依据证明该裁决属于该法第68条第2款所列情形之一,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但该程序并非上诉程序,也不意味着对争议实体内容重新审理。《商事仲裁法》第71条第4款规定,法院合议庭在审查撤销申请时,不得重新审理仲裁庭已裁决的争议实体问题。

此外,根据《商事仲裁法》第63条及MCAC《仲裁规则》第33条,除当事人另有期限约定外,各方可在收到裁决之日起30日内,请求仲裁庭更正、解释裁决或作出补充裁决。更正决定、解释决定及补充仲裁裁决均构成仲裁裁决的组成部分。

因此,仲裁裁决的终局性并不排除法律及仲裁规则规定的相关法律机制,以确保裁决的准确性、明确性和合法性。

综上,应区分最后一次庭审结束的时间与仲裁裁决作出的时间,同时明确裁决的生效时间与当事人实际收到裁决的时间。准确把握上述时间节点,有助于企业主动跟进仲裁程序,并及时行使相关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相关新闻

独任仲裁员适用简易仲裁程序:企业应在何种情况下选择?
02 11/2026

独任仲裁员适用简易仲裁程序:企业应在何种情况下选择?

是否选择简易仲裁程序以及由独任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应根据当事人的约定、适用法律及相关仲裁规则进行考量。然而,由独任仲裁员解决争议,并不当然意味着适用简易仲裁程序。因此,需要明确的是:该程序在何种条件下适用、具有哪些特点,以及企业在选择适当的争议解决程序时应考虑哪些因素?

合同约定以英文版本为准:仲裁程序是否必须使用英语进行?
30 10/2026

合同约定以英文版本为准:仲裁程序是否必须使用英语进行?

当合同不同语言版本之间的内容存在差异时,当事人约定优先适用英文版本,并不意味着仲裁程序必须使用英语进行。合同的优先适用语言与仲裁程序语言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问题,应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分别加以判断。

联系 中部商事仲裁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