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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任仲裁员适用简易仲裁程序:企业应在何种情况下选择?

02/11/2026

在通过商事仲裁解决争议时,当事人除可以选择仲裁机构外,还可以就仲裁员人数及适用的仲裁程序作出约定。其中,由独任仲裁员适用简易仲裁程序,是当事人可根据个案争议的性质和具体特点考虑采用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

是否选择简易仲裁程序以及由独任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应根据当事人的约定、适用法律及相关仲裁规则进行考量。然而,由独任仲裁员解决争议,并不当然意味着适用简易仲裁程序。因此,需要明确的是:该程序在何种条件下适用、具有哪些特点,以及企业在选择适当的争议解决程序时应考虑哪些因素?

1. 由独任仲裁员适用简易仲裁程序的条件和方式是什么?

根据越南《2010年商事仲裁法》第39条,仲裁庭可依当事人的约定由一名或多名仲裁员组成。当事人未就仲裁员人数作出约定的,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

对于由越南中部商事仲裁中心(MCAC)受理的争议,根据《MCAC仲裁规则》第37条第1款及第2款(a)项的规定,当事人达成约定时可适用简易仲裁程序。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仲裁庭由独任仲裁员组成。根据该条第2款(b)项和(c)项,该程序具有以下特点:

  • 仲裁中心或仲裁庭可以缩短《仲裁规则》规定的任何期限。
  • 仲裁庭可以依据现有文件和证据,在当事人不出席的情况下举行争议解决庭审,但任何一方当事人提出异议的除外。
  • 仲裁庭可以通过电话、线上方式或其他适当形式举行庭审,但任何一方当事人提出异议的除外。

根据《仲裁规则》第11条,当事人有权选择由三名仲裁员或一名独任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当事人未作约定的,争议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解决。因此,选择独任仲裁员并不当然意味着适用简易仲裁程序。

2. 独任仲裁员适用简易仲裁程序的优势

第一,有助于缩短争议解决时间。

与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相比,由独任仲裁员解决争议可简化仲裁庭的组成程序。此外,依据适用的仲裁规则,简易仲裁程序可能允许缩短相关程序期限。不过,实际争议解决时间仍取决于争议性质、文件和证据以及个案仲裁程序的进展情况。

第二,有助于降低争议解决费用。

争议解决费用是当事人在选择仲裁员人数和仲裁程序时需要考虑的因素之一。具体收费标准取决于受理争议的仲裁机构所适用的收费表。对于MCAC,根据《仲裁收费表》第I.1.2项,如仲裁申请书或反请求申请书载明争议金额,且争议由独任仲裁员解决,则仲裁费为同等争议金额下适用于三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的仲裁费的70%。

上述70%的收费标准仅适用于依《仲裁收费表》第I.1项确定的费用,并不涵盖争议解决过程中产生的全部费用。《仲裁收费表》第I.4项规定的差旅、住宿、鉴定、估价及专家咨询等费用,不适用该项费用减免。

3. 企业应在何种情况下考虑选择简易仲裁程序?

第一,争议内容相对简单。

对于涉及付款义务、未清偿债务或履行特定合同义务的争议,如争议焦点及解决依据相对明确,可以考虑适用简易仲裁程序。

第二,需要兼顾争议解决费用与争议金额。

对于争议金额较小的案件,程序费用可能占争议金额的较大比例。因此,企业在选择适当的争议解决程序时,应综合考虑仲裁费与争议金额之间的关系。

第三,案件文件和证据相对完整、清晰。

如案件材料已包含合同、发票、付款凭证、交付验收记录等基本文件和证据,且无须进行复杂的核查或鉴定,则适用简易仲裁程序可能更为便利。但这仅是实践中评估该程序是否适宜的因素,并非适用于所有简易仲裁程序的独立条件。

第四,当事人希望尽快解决争议,以维持经营活动的稳定。

当争议影响现金流、商业合作关系或合同履行进度时,在当事人已约定适用该程序并愿意配合仲裁程序的前提下,可以考虑采用简易仲裁程序,以尽快解决争议并稳定经营活动。

4. 企业作出选择前应注意的事项

对于涉及多方当事人、多个合同或复杂法律、技术问题的争议,企业应评估由独任仲裁员解决争议是否适当。在需要从不同专业角度进行审查和评估的情况下,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可能更为适宜。

适用简易仲裁程序并不免除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提交证据及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要求。对于MCAC的仲裁程序,根据《仲裁规则》第37条第2款(c)项,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对在当事人不出席的情况下举行庭审,或通过电话、线上及其他适当形式举行庭审提出异议。

鉴于简易仲裁程序的适用条件及范围取决于当事人的约定和相关仲裁规则,企业应在合同仲裁条款中,或在争议发生后通过另行签订的协议,明确所选择的仲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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