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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通过仲裁解决争议时,当事人通常关注应缴纳的费用、履行付款义务的时间、费用分担原则以及仲裁费用的退还情形。 在越南中部商业仲裁中心(MCAC),上述事项依据《2010年商业仲裁法》、MCAC《仲裁程序规则》及中心颁布的《仲裁收费标准》办理。
在仲裁程序中,对于涉外争议,或者至少一方为外商投资企业的争议,当事人有权协议选择解决争议所使用的语言。只有在当事人未作出约定的情况下,仲裁庭才有权决定仲裁程序所使用的语言。
商事仲裁尊重争议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其中,选择由一名仲裁员还是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直接影响两项核心目标:仲裁程序的效率与成本,以及裁决的质量与客观性。
在仲裁解决争议期间,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或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的变更,可能影响仲裁程序文件送达与接收的有效性。 尽管《2010年商事仲裁法》尚未对这一具体情形作出直接规定,但有关仲裁通知及程序文件发送与接收的原则,仍是确定各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依据。《2010年商事仲裁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
在仲裁程序中,被申请人不仅有权就申请人的请求提出答辩和自我辩护意见,还有权就与争议案件有关的问题向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然而,被申请人提出的独立请求,只有在以正确形式并按照反请求的程序要求提出时,仲裁庭才具有审理和裁决的依据。 河内市人民法院第07/2017/QĐ-PQTT号决定就是一个值得关注的实践案例,体现了被申请人仅在答辩书中提出赔偿请求、但未另行提交反请求申请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根据越南法律,合同中是否载有仲裁条款,并不是确定仲裁管辖权的先决条件。仲裁机构是否具有管辖权,关键在于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该仲裁协议既可以在争议发生前订立,也可以在争议发生后订立。 因此,合同中未约定仲裁条款,并不意味着争议必须由法院解决。如果当事人在此后依法达成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该争议仍可由商事仲裁机构受理并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