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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考虑选择商事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时,许多企业都会提出以下问题:通过仲裁解决争议的费用是否很高?仲裁费用应由哪一方承担?仲裁费用如何确定? 实践中,不少企业认为仲裁解决争议的成本一定高于法院诉讼。然而,这种观点并未全面反映仲裁制度的本质,也未充分体现法律规定以及各仲裁机构仲裁规则中关于仲裁费用确定和分担机制的内容。
在商业合同订立实践中,争议解决条款往往未受到当事人的充分重视,且在许多情况下仅于合同起草后期阶段予以补充。然而,一旦争议发生,该条款将成为确定争议解决机构、适用程序规则以及保护各方合法权益范围的重要依据。 实践表明,许多仲裁协议之所以在效力认定、管辖权确定或后续执行过程中产生争议,往往源于条款内容表述不明确、内部不一致,或者未能充分符合现行法律规定及仲裁实践要求。
所谓约定不明确的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已经表达了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意愿,但其表述方式、措辞内容或协议结构存在矛盾、不清晰、不完整等情形,导致无法准确确定仲裁方式、具体仲裁机构或其他仲裁协议核心内容的协议。
商事仲裁建立在当事人自愿原则的基础之上,因此,仲裁机构的管辖权完全来源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仲裁协议正是仲裁机构对具体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律依据。2010年《商事仲裁法》明确规定:“只有当事人存在仲裁协议时,争议才能通过仲裁解决。”
在商事仲裁程序中,答辩书是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所提出的立场、论点及法律依据的重要文件之一。这不仅是被申请人的程序性权利,也是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全面审查双方意见的重要依据。
在商事仲裁争议解决过程中,许多被申请人认为自己仅处于被起诉的地位,只能针对申请人的请求提出答辩意见。然而,根据法律规定及仲裁规则,被申请人完全有权通过提交《反请求申请书》对申请人提出“反诉”。 这是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机制,同时也有助于仲裁庭全面解决同一法律关系下产生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