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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8/2026
在争议解决过程中,作为申请人或被申请人的企业可能需要变更企业名称、迁移注册地址或更换法定代表人。这些变更在经营活动中较为常见,尤其是对于正在进行重组或扩大经营规模的企业。
然而,实践中,不少企业认为,企业登记信息的变更可能导致争议解决程序中断,甚至可以作为拖延仲裁裁决执行的依据。这一观点既不符合企业的法律性质,也不符合商事仲裁程序的基本原则。

1. 法律依据
在仲裁解决争议期间,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或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的变更,可能影响仲裁程序文件送达与接收的有效性。
尽管《2010年商事仲裁法》尚未对这一具体情形作出直接规定,但有关仲裁通知及程序文件发送与接收的原则,仍是确定各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依据。《2010年商事仲裁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
“2. 仲裁中心或仲裁庭向各方发送的通知、文件,应当送至各方的地址,或者按照各方所通知的地址送至各方代表;
上述规定也体现在中部商事仲裁中心(MCAC)《仲裁规则》第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中:
“2. 本中心按照各方提供的地址向其发送通知、文件,并可采用直接送达、挂号信、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任何能够记录发送情况的方式发送。
因此,仲裁中心仅有义务将通知和文件发送至有关当事人最后提供的地址,或者其在订立合同、办理企业登记或参加仲裁程序过程中所使用的地址。
2. 企业信息变更时在仲裁程序中需要注意的事项
为确保仲裁程序不中断、符合程序规定,并避免日后发生投诉或异议,企业应根据不同的信息变更情形注意以下事项。
2.1. 企业名称变更
企业名称变更仅改变法人的识别信息,并不会产生新的法律主体。企业仍保留原企业代码,并继续享有和履行名称变更前已经产生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企业名称变更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不会导致仲裁中心丧失管辖权,也不会产生重新提交仲裁申请书或重新签订仲裁协议的义务。
2.2. 注册地址变更
与企业名称变更不同,注册地址变更可能直接影响仲裁申请书、案件受理通知、证据材料、传票或仲裁裁决等重要通知和程序文件的送达。
企业应及时将新地址书面通知仲裁中心和另一方当事人。如果企业未履行该项义务,其因地址变更而未收到仲裁程序文件的事实,不应被视为否定程序文件送达有效性或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依据,前提是仲裁中心已依照有关规定将文件发送至有效地址。
2.3. 法定代表人变更
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参加仲裁程序的个人。因此,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不会终止企业的当事人资格,也不影响合同、仲裁协议或正在进行的仲裁程序的效力。
如果原法定代表人此前直接参加仲裁程序,企业应当将参加仲裁程序的代表人发生变更的情况通知仲裁中心,并提交能够证明该项变更的文件,例如已经更新新法定代表人信息的《企业登记证书》。
如果企业此前已授权律师或其他代表参加仲裁程序,则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不会当然导致授权委托书失效,但授权委托书另有约定,或者企业依法作出更换受托人或撤销授权的决定的除外。
2.4. 企业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为确保仲裁程序持续进行并降低法律风险,企业应当:
3. 结论
在经营活动不断变化的背景下,企业调整名称、注册地址或法定代表人是难以完全避免的。然而,只有在相关变更未得到及时更新,或者未依法妥善处理的情况下,这些变更才可能真正产生法律风险。
企业主动履行通知义务、完整提交证明文件并及时配合仲裁中心,不仅有助于保障争议解决程序的连续性,也能体现企业在履行仲裁程序义务方面的善意与专业态度。这也是企业在整个商事仲裁程序中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基础。
在仲裁程序中,被申请人不仅有权就申请人的请求提出答辩和自我辩护意见,还有权就与争议案件有关的问题向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然而,被申请人提出的独立请求,只有在以正确形式并按照反请求的程序要求提出时,仲裁庭才具有审理和裁决的依据。 河内市人民法院第07/2017/QĐ-PQTT号决定就是一个值得关注的实践案例,体现了被申请人仅在答辩书中提出赔偿请求、但未另行提交反请求申请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根据越南法律,合同中是否载有仲裁条款,并不是确定仲裁管辖权的先决条件。仲裁机构是否具有管辖权,关键在于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该仲裁协议既可以在争议发生前订立,也可以在争议发生后订立。 因此,合同中未约定仲裁条款,并不意味着争议必须由法院解决。如果当事人在此后依法达成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该争议仍可由商事仲裁机构受理并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