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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CAC仲裁费用:缴纳义务、分担原则及退费情形

21/08/2026

选择通过仲裁解决争议时,当事人通常关注应缴纳的费用、履行付款义务的时间、费用分担原则以及仲裁费用的退还情形。

在越南中部商业仲裁中心(MCAC),上述事项依据《2010年商业仲裁法》、MCAC《仲裁程序规则》及中心颁布的《仲裁收费标准》办理。

一、仲裁费用的组成

根据《2010年商业仲裁法》第34条,仲裁费用是提供仲裁争议解决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对于机构仲裁,仲裁费用由仲裁中心确定;对于临时仲裁,仲裁费用由仲裁庭确定。

根据MCAC《仲裁程序规则》第34条,仲裁费用包括:

  • 处理争议案件的仲裁员报酬。
  • 仲裁中心在处理争议案件过程中产生的行政管理费用。
  • 根据编制费用预算时有效的中心指导文件确定的仲裁员差旅费、住宿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以及应仲裁庭要求提供其他协助所产生的费用。
  • 鉴定费、财产评估费、专家咨询费,以及应仲裁庭要求提供其他协助所产生的费用。

二、仲裁费用的缴纳及预缴义务

在MCAC,仲裁费用的缴纳及预缴按照《仲裁程序规则》第35条办理,并根据不同费用类别及仲裁程序阶段分别确定。

2.1. 仲裁申请书及反请求申请书的仲裁费用缴纳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申请人提交仲裁申请书时,应全额缴纳MCAC《仲裁程序规则》第34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的费用;被申请人提交反请求申请书时,应缴纳相应费用。

上述费用包括仲裁员报酬和仲裁中心的行政管理费用。

具体收费金额根据提交仲裁申请书或者反请求申请书时有效的MCAC《仲裁收费标准》确定。有关费用应按照仲裁中心的通知,在其规定期限内缴纳。

2.2. 差旅费、住宿费及相关费用的预缴

MCAC《仲裁程序规则》第34条第3款规定的费用,应在仲裁庭组成后预缴。

仲裁中心征求仲裁庭意见后编制费用预算,确定应预缴费用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并向各方发出通知。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被要求预缴费用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全额预缴相关费用。

有关费用未足额预缴的,争议处理程序可以暂停。一方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中心的要求,代另一方预缴费用,以使仲裁程序继续进行。

2.3. 鉴定费、评估费及专家咨询费的缴纳

鉴定费、财产评估费、专家咨询费,以及应仲裁庭要求提供其他协助所产生的费用,按照MCAC《仲裁程序规则》第19条第3款和第4款缴纳。

上述费用根据案件的具体要求以及争议处理过程中查明专业事项的实际需要产生。

2.4. 预缴费用的结算

在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之前,仲裁中心应确定MCAC《仲裁程序规则》第34条第3款规定的实际费用,并通知各方当事人及仲裁庭。

预缴金额高于实际费用的,仲裁中心应向预缴方退还差额。

实际费用高于预缴金额的,当事人应按照仲裁中心的通知补缴差额。

三、未缴纳仲裁费用的后果

根据MCAC《仲裁程序规则》第35条第1款,申请人未在仲裁中心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仲裁申请书相应仲裁费用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书。

被视为撤回仲裁申请书,不影响申请人重新提交仲裁申请书的权利。

对于反请求申请书,MCAC《仲裁程序规则》第35条第2款规定,被申请人未在仲裁中心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仲裁费用的,视为撤回反请求申请书。

因此,按时足额缴纳仲裁费用,是仲裁请求或者反请求依照MCAC《仲裁程序规则》继续处理的必要条件。

四、仲裁费用的分担原则

《2010年商业仲裁法》第34条第3款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程序规则另有规定或者仲裁庭另行分配的除外。

根据MCAC《仲裁程序规则》第36条第1款,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费用由仲裁庭决定分担。

因此,应当区分仲裁程序进行期间的费用缴纳或者预缴义务,与争议解决后最终承担仲裁费用的义务。

一方当事人已经缴纳或者预缴仲裁费用,并不当然意味着其最终应承担全部费用。仲裁庭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争议处理结果及相关规定决定费用分担。

此外,仲裁庭有权决定由一方当事人承担另一方当事人全部或者部分法律费用,以及其他合理费用。

五、仲裁费用的退还情形

根据MCAC《仲裁收费标准》第二部分,仲裁费用在下列情形下可以退还:

5.1. 撤回仲裁申请书或者反请求申请书时的退费

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书、撤回对仲裁申请书作出的修改或者补充,或者被申请人撤回反请求申请书、撤回对反请求申请书作出的修改或者补充的,退费比例根据撤回请求的时间确定:

  • 在仲裁庭组成前撤回请求的,退还70%的仲裁费用。
  • 在仲裁庭组成后撤回请求的,退还40%的仲裁费用。
  • 在仲裁中心发出争议审理会议传票后、开庭日期前撤回请求的,退还20%的仲裁费用。

5.2. 因仲裁协议问题终止争议处理时的退费

仲裁庭因仲裁协议不存在、仲裁协议无效或者仲裁协议无法履行而作出终止争议处理决定的,仲裁中心退还30%的仲裁费用。

5.3. 根据法院决定终止争议处理时的退费

法院作出决定,认定争议不属于仲裁管辖范围,仲裁庭据此作出终止争议处理决定的,仲裁中心退还20%的仲裁费用。

5.4. 退费后保留的最低仲裁费用

在任何情况下,退费后保留的仲裁费用不得低于10,000,000越南盾。

当事人应根据MCAC《仲裁程序规则》及《仲裁收费标准》,确定争议处理各阶段对应的费用缴纳义务、分担原则及退费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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