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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员人数的选择:在成本优化与裁决全面性之间取得平衡

17/08/2026

商事仲裁尊重争议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其中,选择由一名仲裁员还是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直接影响两项核心目标:仲裁程序的效率与成本,以及裁决的质量与客观性。

1. 法律依据

在起草仲裁条款时,企业通常关注选择仲裁机构,而较少关注约定解决争议的仲裁员人数。《2010年商事仲裁法》(以下简称“《商事仲裁法》”)第39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1. 仲裁庭可根据当事人的约定,由一名或多名仲裁员组成。

2. 当事人未就仲裁员人数达成约定的,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

因此,法律赋予当事人就仲裁员人数自由约定的权利,以保障其在仲裁程序中的处分权。然而,如当事人未在仲裁协议中主动对此作出安排,仲裁员的选任将适用法定的默认机制,即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中部商事仲裁中心(MCAC)《仲裁规则》第11条亦沿用了这一规定,旨在确保仲裁程序持续、高效且不受拖延地进行:

“1. 争议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或独任仲裁员审理。

2. 当事人有权选择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或独任仲裁员。若当事人未达成约定,争议应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审理。”

2. 商事仲裁程序中选择仲裁员的实践考量

2.1. 独任仲裁员——解决简单争议的优选方案

对于争议金额不大或法律事实并不复杂的争议,由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通常具有诸多优势。

  • 优点:由于仅产生一名仲裁员的报酬,仲裁程序成本可得到显著节约。同时,因无需经过仲裁员之间讨论和统一意见的阶段,程序时间也可大幅缩短。安排咨询、争议解决会议的时间亦更为便利,因为不存在多名仲裁员之间的日程冲突。
  • 法律上的局限: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且不得上诉。因此,将证据评估和法律分析完全交由唯一一名仲裁员作出,可能未必足以使争议各方信服。仲裁员之间缺乏交流和审议机制,也可能降低案件审查的全面性。

2.2. 三名仲裁员——提升复杂争议处理的客观性

相反,对于涉及较多技术事实或经济价值较大的争议,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被认为是更适当的模式。根据《商事仲裁法》第40条,各方当事人可各自选定一名仲裁员,随后由两名仲裁员协商选定仲裁庭主席。

  • 优点:三名仲裁员之间的交流与审议要求从多个法律角度进行批判性讨论和权衡,有助于提高论证质量,减少证据评估中的错误,并增强仲裁裁决的说服力。这将最大程度减少技术性错误、错误适用实体法或违反仲裁程序等情形——而这些正是依据《商事仲裁法》第68条可能导致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事由。
  • 局限:与仅由一名仲裁员处理的情形相比,程序成本更高,仲裁庭的组建时间也更长。

3. 结论

选择仲裁员人数并非单纯的程序问题,而是一项直接影响当事人争议解决成效的战略性决定。由一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满足了快速、节约成本的需求;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则对于复杂案件提供了更高程度的平衡、客观性与可靠性。因此,企业应自合同谈判阶段起,审慎评估交易的特点并选择适当方案,而非仅在争议发生后才予以考虑。

一项内容完整的仲裁条款,不仅有助于缩短仲裁庭组建所需的时间,也能从程序初始阶段减少有关程序问题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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