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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8/2026
争议解决开庭审理是仲裁程序中的重要阶段,各方当事人可在仲裁庭面前直接陈述观点,明确仲裁请求、反请求、答辩意见,并就有关文件和证据作出说明。为确保有效参与庭审并尽可能降低法律风险,各方当事人应注意以下事项。

1. 开庭审理的时间和地点
根据《2010年商事仲裁法》第54条第1款,除非各方另有约定,开庭审理的时间和地点由仲裁庭决定。《MCAC仲裁规则》第22条亦规定,争议解决地点由各方当事人约定;如无约定,则由仲裁庭选择适当地点。因此,开庭审理并非必须在MCAC所在地进行,也可以根据案件性质及各方当事人的参与条件,在其他适当地点举行。
关于开庭通知期限,《2010年商事仲裁法》第54条第2款规定,除非各方当事人另有约定或仲裁中心的仲裁规则另有规定,开庭通知原则上应最迟于开庭之日前30日发出。对于MCAC受理的争议案件,根据《MCAC仲裁规则》第25条第1款,除非各方另有约定,开庭通知书应至少于开庭之日前15日发送。如庭审延期或需要举行后续庭审,开庭通知书的发送期限由仲裁庭根据《MCAC仲裁规则》第25条第2款决定。
2. 开庭审理的举行方式
开庭审理可以采取线下或线上方式进行。根据《MCAC仲裁规则》第22条,如各方当事人达成一致,仲裁庭可以通过电话会议、视频会议或其他适当方式举行庭审。
线上庭审有利于当事人、代理人或仲裁庭成员身处不同地点时参加程序,同时可以节省时间和费用。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庭审均应确保各方当事人享有平等地位、陈述意见的权利、提交证据的权利,并遵守《2010年商事仲裁法》第4条规定的保密原则。
3. 非公开性及庭审参加人员
根据《2010年商事仲裁法》第4条第4款及第55条第1款,除非各方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争议解决程序及争议解决庭审均不公开进行。《MCAC仲裁规则》第25条第3款亦作出了相同规定。
庭审不公开原则有助于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内部信息、声誉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根据《2010年商事仲裁法》第55条第2款,各方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庭审,也可以书面授权代理人参加。《MCAC仲裁规则》第4条亦确认,当事人有权自行参加仲裁程序或通过合法代理人参加,并有权聘请保护其合法权利和利益的人员参与程序。
根据《2010年商事仲裁法》第55条第3款及《MCAC仲裁规则》第19条,经仲裁庭邀请或同意,鉴定机构、鉴定人员、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人员或专家可以参加庭审。
其他人员仅可在仲裁庭许可且经各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参加庭审,该规定载于《2010年商事仲裁法》第55条第4款及《MCAC仲裁规则》第25条第3款。
4. 文件和证据的准备与提交
根据《2010年商事仲裁法》第46条第1款及《MCAC仲裁规则》第18条,各方当事人有权且有义务提交相关文件和证据,以证明其仲裁请求、反请求、答辩意见及其他相关事项。
仲裁庭可以要求各方补充提交文件和证据,也可以根据《2010年商事仲裁法》第45条及《MCAC仲裁规则》第19条决定进行鉴定、资产评估或征询专家意见。
在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自行收集相关证据的,仲裁庭或当事人可以根据《2010年商事仲裁法》第46条请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供协助。
在开庭之前,各方当事人应按照不同仲裁请求或待证明事项对证据进行审查和系统整理,并可按照时间顺序或争议问题进行分类,以便庭审过程中进行陈述、引用和核对。
根据《MCAC仲裁规则》第25条第4款,如仲裁庭认定各方已无其他需要补充提交的文件或证据,仲裁庭可以宣布该次庭审为最后一次庭审。此后,除非各方另有约定,仲裁庭没有义务审查随后补充提交的文件或证据。因此,各方不应等到最后一次庭审结束后才提交重要文件或证据。
根据《2010年商事仲裁法》第61条第3款及《MCAC仲裁规则》第32条第3款,仲裁裁决应自最后一次争议解决庭审结束之日起30日内作出。
5. 一方当事人缺席的法律后果
根据《2010年商事仲裁法》第56条第1款,如申请人在收到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缺席庭审,或未经仲裁庭同意擅自离开庭审,则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根据《MCAC仲裁规则》第27条第1款,在此情况下,只有在被申请人要求继续解决争议或者被申请人已提出反请求时,仲裁庭方继续进行仲裁程序。
对于被申请人,根据《2010年商事仲裁法》第56条第2款,如被申请人在收到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缺席,或未经仲裁庭同意擅自离开庭审,仲裁庭仍可依据现有文件和证据继续审理并解决争议。
如被申请人已经提出反请求,但在上述情况下缺席,则视为其撤回反请求。根据《MCAC仲裁规则》第27条第2款,只有在申请人要求继续审理反请求时,仲裁庭才继续处理该反请求。
此外,根据《2010年商事仲裁法》第56条第3款及《MCAC仲裁规则》第27条第3款,如一方当事人书面申请不参加庭审,仲裁庭仍可以举行庭审。
如各方当事人约定不举行庭审,仲裁庭可以根据现有卷宗、文件和证据审理并解决争议,该规定载于《MCAC仲裁规则》第27条第4款。
6. 延期开庭的申请
根据《2010年商事仲裁法》第57条,如有正当理由,一方或各方当事人有权申请延期开庭。
根据《MCAC仲裁规则》第26条,延期开庭申请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明确说明理由,并附具相关证明材料,且应最迟于开庭之日前7个工作日提交至MCAC。
如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申请延期的一方应承担因延期产生的相关费用(如有)。
是否接受延期开庭申请、延期时间以及重新开庭时间,均由仲裁庭决定。如出现客观障碍,仲裁庭亦可以主动决定延期。
提交延期开庭申请并不意味着庭审当然延期。因此,各方当事人只有在收到仲裁庭正式通知后,方可据此调整其参加庭审的安排。
7. 争议解决过程中的调解
《2010年商事仲裁法》第9条确认,各方当事人有权自行协商、达成和解,或者请求仲裁庭进行调解。
如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仲裁庭应根据《2010年商事仲裁法》第58条及《MCAC仲裁规则》第29条制作调解成功记录,并作出确认调解成功的决定。
该决定具有终局效力,并具有与仲裁裁决同等的法律效力。
8. 开庭前需要准备的若干事项
• 仔细核对开庭通知书中关于时间、地点、举行方式及其他相关内容;
• 确定亲自参加庭审的人员、授权代理人以及保护合法权利和利益的人员;
• 准备授权委托书及证明参加仲裁程序资格的相关文件;
• 审查仲裁请求、反请求、答辩意见以及尚存争议的事项;
• 完整整理文件、证据,并准备庭审陈述及说明内容;
• 如有正当理由,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延期开庭申请或书面申请缺席庭审;
• 遵守仲裁庭提出的各项要求、决定以及庭审秩序安排。
结论
争议解决开庭审理是各方当事人在仲裁庭面前陈述观点、明确仲裁请求并维护自身合法权利和利益的重要阶段。
因此,各方当事人应主动做好案卷、文件、证据及庭审陈述内容的准备,并充分了解有关出席庭审、缺席、延期开庭以及调解的相关规定。
充分准备并严格遵守仲裁程序,有助于确保MCAC争议解决程序高效、客观进行,同时降低可能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
在仲裁解决争议期间,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或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的变更,可能影响仲裁程序文件送达与接收的有效性。 尽管《2010年商事仲裁法》尚未对这一具体情形作出直接规定,但有关仲裁通知及程序文件发送与接收的原则,仍是确定各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依据。《2010年商事仲裁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
在仲裁程序中,被申请人不仅有权就申请人的请求提出答辩和自我辩护意见,还有权就与争议案件有关的问题向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然而,被申请人提出的独立请求,只有在以正确形式并按照反请求的程序要求提出时,仲裁庭才具有审理和裁决的依据。 河内市人民法院第07/2017/QĐ-PQTT号决定就是一个值得关注的实践案例,体现了被申请人仅在答辩书中提出赔偿请求、但未另行提交反请求申请所产生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