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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8/2026
在仲裁程序中,通知及文件的送达与接收对于保障当事人充分知悉案件信息、依法行使程序性权利并履行程序性义务,以及确保争议解决程序持续、公开、透明、及时进行具有重要意义。越南中部商事仲裁中心(MCAC)《仲裁规则》对提交文件的份数、送达方式、视为送达的时间以及程序期限的计算方式作出了明确规定。本文将介绍当事人在MCAC提交通知及文件时应当注意的一般规定。

一、当事人向MCAC提交通知及文件时,应提交多少份?
根据MCAC《仲裁规则》第3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向仲裁中心提交的通知及文件,应提供足够份数,以便仲裁中心向仲裁庭每位仲裁员各送达一份、向对方当事人送达一份,并留存一份备案。
根据仲裁实践,如果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则每一方当事人应提交五(05)份文件;如果案件由独任仲裁员审理,则每一方当事人应提交三(03)份文件。
二、MCAC以何种方式向当事人送达通知及文件?
根据MCAC《仲裁规则》第3条第2款的规定,仲裁中心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向当事人送达通知及文件:
规定多种送达方式,有助于确保通知及文件能够便捷、及时并且有据可查地送达各方当事人。
三、MCAC发送的通知及文件何时视为已经送达?
根据MCAC《仲裁规则》第3条第3款的规定,只要仲裁中心按照第3条第2款规定的方式发送通知及文件,即视为已经送达。具体而言:
“仲裁中心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地址发送通知及文件,并可采用当面送达、挂号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能够证明送达事实的方式进行送达。”
因此,当事人应当向MCAC提供完整、准确的联系地址、电子邮箱及其他联系方式,并在相关信息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仲裁中心。
四、MCAC《仲裁规则》规定的程序期限如何计算?
根据MCAC《仲裁规则》的规定,程序期限自通知或文件依照第3条第3款规定视为送达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具体规定如下:
“仲裁中心发送的通知及文件,自当事人实际收到之日,或者依照本规则第3条第2款规定送达之日,视为已经送达。”
程序期限按照以下原则计算:
因此,当事人应特别注意通知及文件视为送达的时间,以便及时、充分地行使程序性权利并履行程序性义务。
在仲裁解决争议期间,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或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的变更,可能影响仲裁程序文件送达与接收的有效性。 尽管《2010年商事仲裁法》尚未对这一具体情形作出直接规定,但有关仲裁通知及程序文件发送与接收的原则,仍是确定各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依据。《2010年商事仲裁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
在仲裁程序中,被申请人不仅有权就申请人的请求提出答辩和自我辩护意见,还有权就与争议案件有关的问题向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然而,被申请人提出的独立请求,只有在以正确形式并按照反请求的程序要求提出时,仲裁庭才具有审理和裁决的依据。 河内市人民法院第07/2017/QĐ-PQTT号决定就是一个值得关注的实践案例,体现了被申请人仅在答辩书中提出赔偿请求、但未另行提交反请求申请所产生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