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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9/2026
争议解决庭审是仲裁程序中的一个阶段,双方当事人在该阶段直接陈述请求及答辩意见,提交并说明文件、证据,同时回答仲裁庭(下称“仲裁庭”)提出的问题。
对于首次参加仲裁程序的企业而言,庭审准备应当系统进行,而不应仅停留在材料汇总层面。以下为企业在参加MCAC首次仲裁庭审前需要注意的07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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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核查传票及相关程序通知
企业应全面核查庭审的时间、地点或举行方式、出席人员、仲裁庭关于提交文件和证据的要求,以及需要遵守的各项程序期限。
根据MCAC《仲裁规则》第25条第2款,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中心最迟应于开庭日前15日向各方送达传票。如双方达成一致,庭审可以现场方式举行,也可以通过电话会议或视频会议方式举行(第25条第1款)。及时核查传票内容,有助于企业主动安排人员并准备参会条件。
2. 确定出席人员的身份及授权范围
企业应明确直接参加仲裁程序的主体:如由法定代表人参加,在必要时应准备证明其代表身份的文件;如授权其他个人参加,则授权委托书应明确代表权限范围,并确保其具有行使必要程序权利和履行程序义务的充分授权。
根据案件性质,企业可考虑由律师或合法权益保护人、直接负责合同订立/履行的人员、财务会计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以及证人参加。根据MCAC《仲裁规则》第25条第3款,各方有权邀请证人及合法权益保护人参加庭审,但应在开庭日前通知仲裁庭。
3. 审查仲裁请求、答辩意见及争议范围
对于申请人,应明确各项仲裁请求、每项请求的金额、合同及法律依据、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或其他费用(如有)的请求,并准备相应的证明材料。
对于被申请人,应明确其认可的内容、不予接受的请求及反对理由(包括合同效力、义务履行或违约、时效、仲裁庭管辖权等),以及反请求书的内容(如有)。
企业可按04项内容制作汇总表:争议事项—立场—法律依据—证明文件/证据,以便统一管理论点,避免在庭审中出现陈述不一致。
4. 系统整理文件和证据
根据MCAC《仲裁规则》第19条第1款(与《2010年商事仲裁法》第46条第1款所规定的原则相对应),各方有义务按照仲裁庭的要求提供证据,以证明其请求或反对意见。
企业应按照统一体系审查、整理材料,包括合同及附件、订单、交付/验收记录、发票、付款凭证、往来函件、会议记录、违约通知、损失证明材料以及已提交MCAC的程序文件,并附统一编号的材料目录,注明文件日期及案卷页码,以便引用。对于使用仲裁语言以外其他语言制作的文件(MCAC《仲裁规则》第23条),应在仲裁庭要求时准备译本。
5. 准备庭审陈述内容
庭审陈述应重点围绕四项内容展开:产生争议的法律关系(合同订立、履行过程及争议发生时间);需要仲裁庭解决的争议内容(双方仍存在分歧的问题);各项论点的依据(对应具体合同条款、法律规定或证据);以及向仲裁庭提出的具体请求。企业还应预判仲裁庭可能要求进一步说明的问题,尤其是陈述内容与案卷材料之间仍存在矛盾的事实。
6. 庭审前检查请求、文件及证据的修改与补充
根据MCAC《仲裁规则》第14条第2款,在最后一次庭审结束前,各方可以修改或补充仲裁申请书、反请求书及答辩书;如仲裁庭认为该等修改被滥用以造成困难、拖延作出裁决,或超出仲裁协议范围,仲裁庭有权拒绝。
企业应特别注意:首次庭审并不当然仅具有准备性质。根据MCAC《仲裁规则》第25条第4款,如仲裁庭认为各方已无其他相关文件或证据需要提交,仲裁庭可宣布该次庭审为最后一次庭审;此后,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仲裁庭没有义务审查补充提交的文件和证据。因此,企业应在庭审前完成证据提交并明确请求范围,不应预设缺失材料可以在后续阶段再行提交。
7. 针对可能发生的程序问题做好准备
延期庭审:根据MCAC《仲裁规则》第26条,延期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说明理由并附相关证据,最迟应于开庭日前07个工作日提交中心;逾期提出的,申请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如有)。是否接受延期申请及延期期限由仲裁庭决定。
当事人缺席:根据MCAC《仲裁规则》第27条,申请人在已被合法传唤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缺席,或未经仲裁庭同意擅自离开庭审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仅在被申请人提出要求或已提出反请求时,仲裁庭才继续审理);被申请人在类似情况下缺席,不影响庭审继续进行,仲裁庭仍将依据现有文件和证据继续解决争议。
非公开性:根据MCAC《仲裁规则》第25条第3款(《2010年商事仲裁法》第4条第4款),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庭审不公开进行。企业应控制与庭审有关的文件、信息的使用和分享,并管理程序参与人员以外人员的出席。
庭审前清单
结论
争议解决庭审是仲裁程序的重要阶段,仲裁庭将在作出裁决前直接审查各方的论点、证据及立场。庭审前的充分准备不仅能够保障企业的程序权利,也有助于企业系统陈述案件,并确保陈述内容与已提交的文件、证据保持一致。
企业不应当然认为首次庭审仅具有程序性质,或必然还会举行下一次庭审:根据MCAC《仲裁规则》第25条第4款,首次庭审完全可能同时也是最后一次庭审。因此,企业在参加MCAC仲裁庭审前,应完成案卷审查、准确确定请求范围、完善证据、安排适当的出席人员并准备庭审陈述。
随着电子交易的发展,通过电子签名、数字签名、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方式订立商事合同的情况日益普遍。在此类合同中,当事人可以约定将因合同产生或与合同有关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 由此产生的问题是:当合同通过电子方式订立,而非由当事人在纸质文件上亲笔签署时,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否符合形式要求并具有法律效力?
在订立商事合同时,各方可以约定通过仲裁解决所产生的争议。然而,选择仲裁不仅涉及争议解决方式,还需要确定适当的仲裁形式,因为这将直接影响仲裁程序的组织机制及进行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