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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7/2026
为便于查阅和研究国际商事仲裁中的部分拉丁语术语,本文由中部商事仲裁中心(MCAC)介绍10个国际商事仲裁中常用的拉丁语术语。相关内容由律师、仲裁员 Kiều Anh Vũ 汇编并作介绍。

1. Ad hoc
“为特定事项”或“个案”。该术语用于指临时仲裁,即完全依照当事人约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的仲裁,通常不由仲裁机构管理,有别于机构仲裁。
2. Ex Aequo et Bono
“依公平与善意原则”。该概念是指当事人授权仲裁庭不严格适用法律规定,而是依据公平、合理原则解决争议。
3. Ex Parte
“单方”。该术语用于指仅有一方当事人参加仲裁程序的情形。例如,被申请人在整个仲裁程序中均未参与,仅由申请人参加,该程序可称为“单方程序”(ex parte proceedings)。
4. Extra Petita
指仲裁庭作出的裁决超出当事人请求范围或超越其权限的情形。
5. Lex Arbitri
指调整仲裁程序的法律,即适用于仲裁程序及其形式事项的法律。
6. Lex Contractus
指适用于合同并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即合同的实体法或准据法。
7. Lex Loci Arbitri
指仲裁地所在国家或法域的法律,即仲裁程序进行地或仲裁法律地的法律。
8. Lis Pendens
“诉讼或争议正在审理中”。该原则旨在限制平行程序,以避免不同裁判机构就同一争议作出相互冲突的裁决。当某一争议已在一个裁判机构审理并等待解决时,当事人原则上不得就同一争议向其他裁判机构另行提起程序。
9. Pacta Sunt Servanda
“契约必须遵守”原则。该原则体现协议或合同对当事人的约束力。协议或合同的各方均应受其约定约束,并履行相应义务。
10. Res Judicata
“既判事项”或“既判力”。该原则是指某一问题或争议已经过审理并作出最终裁判。已经通过仲裁解决并作出最终裁决的争议,不得再次进行审理或裁判。
仲裁协议是确定仲裁机构对争议享有管辖权的依据。根据《商事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协议可以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之后订立,并且必须采用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胡志明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29日作出的第1185/2022/QĐ-PQTT号决定,涉及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对仲裁协议的认定,以及当事人就仲裁庭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权利。
胡志明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9日作出的第810/2017/QĐ-PQTT号决定即是一项值得关注的司法实践案例。尽管代表被申请人签署合同的人员并非其法定代表人,法院仍根据合同后续履行情况以及具有相应权限人员对该交易所采取的行为,认定相关仲裁协议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