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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7/2026
为便于查阅和研究国际商事仲裁中的部分拉丁语术语,本文由中部商事仲裁中心(MCAC)介绍10个国际商事仲裁中常用的拉丁语术语。相关内容由律师、仲裁员 Kiều Anh Vũ 汇编并作介绍。

1. Ad hoc
“为特定事项”或“个案”。该术语用于指临时仲裁,即完全依照当事人约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的仲裁,通常不由仲裁机构管理,有别于机构仲裁。
2. Ex Aequo et Bono
“依公平与善意原则”。该概念是指当事人授权仲裁庭不严格适用法律规定,而是依据公平、合理原则解决争议。
3. Ex Parte
“单方”。该术语用于指仅有一方当事人参加仲裁程序的情形。例如,被申请人在整个仲裁程序中均未参与,仅由申请人参加,该程序可称为“单方程序”(ex parte proceedings)。
4. Extra Petita
指仲裁庭作出的裁决超出当事人请求范围或超越其权限的情形。
5. Lex Arbitri
指调整仲裁程序的法律,即适用于仲裁程序及其形式事项的法律。
6. Lex Contractus
指适用于合同并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即合同的实体法或准据法。
7. Lex Loci Arbitri
指仲裁地所在国家或法域的法律,即仲裁程序进行地或仲裁法律地的法律。
8. Lis Pendens
“诉讼或争议正在审理中”。该原则旨在限制平行程序,以避免不同裁判机构就同一争议作出相互冲突的裁决。当某一争议已在一个裁判机构审理并等待解决时,当事人原则上不得就同一争议向其他裁判机构另行提起程序。
9. Pacta Sunt Servanda
“契约必须遵守”原则。该原则体现协议或合同对当事人的约束力。协议或合同的各方均应受其约定约束,并履行相应义务。
10. Res Judicata
“既判事项”或“既判力”。该原则是指某一问题或争议已经过审理并作出最终裁判。已经通过仲裁解决并作出最终裁决的争议,不得再次进行审理或裁判。
在商事活动中,当事人的起诉权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才能真正发挥保护合法权益的作用。因此,诉讼时效(仲裁时效)制度不仅是保障交易稳定与法律关系确定性的法律机制,也是督促当事人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对于采用商事仲裁方式解决争议而言,正确理解并适用仲裁时效规定,对于当事人能否依法行使仲裁请求权具有重要意义,并直接影响争议解决的结果。
根据《2010年商业仲裁法》(以下简称《商事仲裁法》)第5条的规定,只有在当事人之间存在仲裁协议的情况下,争议才可以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因此,确认仲裁协议是否存在,是仲裁庭确定其对争议是否享有管辖权的前提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