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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0/2026
当事人选择商事仲裁解决争议时,申请人应依照适用的仲裁规则缴纳仲裁费用。然而,一方当事人先行缴纳仲裁费用,并不意味着在争议解决后必须由其承担全部费用。
那么,仲裁费用应由申请人还是败诉方承担?如果仲裁请求仅获得部分支持,相关费用又应如何分配?

根据越南中部商事仲裁中心(MCAC)《仲裁规则》第35条第1款,申请人提交仲裁申请书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须按照提交申请时有效的《仲裁收费标准》,足额缴纳该规则第34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的仲裁中心相关费用。
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根据MCAC《仲裁规则》第35条第2款,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被申请人亦须按照提交反请求申请书时有效的《仲裁收费标准》,足额缴纳上述费用。
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未在仲裁中心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上述费用的,依照MCAC《仲裁规则》第35条第1款和第2款,分别视为撤回仲裁申请或反请求。对于申请人而言,视为撤回仲裁申请不影响其再次提出申请的权利。
仲裁费用中的其他各项费用,应依照MCAC《仲裁规则》第35条第3、4、5款,在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预缴或缴纳。
但应当区分先行缴纳仲裁费用的义务与争议解决后最终承担仲裁费用的义务。
根据越南《2010年商事仲裁法》第34条第3款:
“败诉方应承担仲裁费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程序规则另有规定或者仲裁庭作出其他费用分配决定的除外。”
因此,原则上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但根据当事人的约定、适用的仲裁程序规则或仲裁庭的分配决定,仲裁费用也可以作其他分配。
同时,MCAC《仲裁规则》第36条第1款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仲裁费用由仲裁庭分配。
因此,应根据适用规定、当事人约定及争议解决结果,确定由哪一方承担仲裁费用,以及各方应承担的具体份额。
根据越南《2010年商事仲裁法》第61条第1款第h项,仲裁裁决应载明仲裁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的分配。
如果申请人已缴纳仲裁费用,且其全部仲裁请求获得仲裁庭支持,仲裁庭可以依据第2部分所述的原则及例外情形,裁决败诉方承担全部仲裁费用,并向申请人偿还其已缴纳的仲裁费用。
例如:A公司向MCAC对B公司提起仲裁,要求B公司清偿合同项下债务,并已缴纳5,000万越南盾的仲裁费用。
经审理,仲裁庭支持A公司的全部仲裁请求,裁决B公司承担全部仲裁费用,并向A公司偿还其已缴纳的5,000万越南盾仲裁费用。
在此情况下,B公司有义务按照仲裁裁决,向A公司偿还后者已缴纳的仲裁费用。
应当区分当事人依据仲裁裁决相互偿还费用,与仲裁中心按照《仲裁收费标准》退还费用。胜诉并不当然产生仲裁中心退费的义务。
反之,如果全部仲裁请求均未获支持,原则上申请人应承担仲裁费用,但第2部分所述其他分配情形除外。
如果仲裁请求仅获得部分支持,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仲裁庭可以结合争议解决结果及案件具体情况,考虑在当事人之间分配仲裁费用。上述规定并未就请求获支持或未获支持的部分设定固定的费用分配比例。
为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做好主动准备,企业应注意以下事项:
原则上,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但根据当事人的约定、适用的仲裁程序规则或仲裁庭的分配决定,仲裁费用也可以作其他分配。
在MCAC,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仲裁庭依照该中心《仲裁规则》分配仲裁费用。因此,企业应明确区分先行缴纳仲裁费用的义务与根据仲裁裁决最终承担费用的义务,从而在争议解决过程中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当合同不同语言版本之间的内容存在差异时,当事人约定优先适用英文版本,并不意味着仲裁程序必须使用英语进行。合同的优先适用语言与仲裁程序语言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问题,应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分别加以判断。
在通过商事仲裁解决争议的过程中,除仲裁员履行其职责外,秘书还承担协助组织程序、管理案件卷宗以及协调办理程序性事务的工作。全面、准确地履行上述工作,有助于确保争议解决程序顺畅、依法依规且高效地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