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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5/2026
在商事仲裁程序中,答辩书是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所提出的立场、论点及法律依据的重要文件之一。这不仅是被申请人的程序性权利,也是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全面审查双方意见的重要依据。

一、答辩书的基本内容
根据《2010年越南商事仲裁法》第35条第1款规定,被申请人的答辩书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根据MCAC仲裁规则第9条第1款,提交至仲裁中心的答辩书应包括: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被申请人认为:
则必须在答辩书中明确提出。否则,根据法律及MCAC仲裁规则的规定,被申请人可能丧失日后提出异议的权利。
二、提交答辩书的期限
根据《2010年越南商事仲裁法》第35条第2款:
“对于由仲裁中心解决的争议,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仲裁中心规则另有规定,被申请人应自收到仲裁申请书及相关材料之日起30日内向仲裁中心提交答辩书。根据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请求,仲裁中心可依据案件具体情况延长期限。”
MCAC仲裁规则第9条第1款进一步规定: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被申请人应自收到通知书、仲裁申请书、仲裁协议及其他相关材料次日起30日内向中心提交答辩书。”
此外,被申请人还可以:
如需延期提交答辩书,被申请人可根据案件性质及复杂程度请求仲裁中心或仲裁庭予以考虑。
三、未提交答辩书的法律后果
在仲裁实践中,不少被申请人认为不回应或不参与程序会影响争议解决。然而,根据商事仲裁机制,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并不会导致仲裁协议失效,也不会中止仲裁程序。
仲裁庭仍可:
根据MCAC仲裁规则第9条第4款,即使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仲裁程序仍将继续进行。
因此,被申请人积极参与程序并按时提交完整的答辩书,对于保障其陈述意见及维护自身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商事仲裁建立在当事人自愿原则的基础之上,因此,仲裁机构的管辖权完全来源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仲裁协议正是仲裁机构对具体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律依据。2010年《商事仲裁法》明确规定:“只有当事人存在仲裁协议时,争议才能通过仲裁解决。”
在商事仲裁争议解决过程中,许多被申请人认为自己仅处于被起诉的地位,只能针对申请人的请求提出答辩意见。然而,根据法律规定及仲裁规则,被申请人完全有权通过提交《反请求申请书》对申请人提出“反诉”。 这是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机制,同时也有助于仲裁庭全面解决同一法律关系下产生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