Điện thoại: 0935 925 068
14/07/2026
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有义务按照裁决内容自愿履行。然而在实践中,义务方迟延履行或者故意不履行义务的情况并不少见。因此,许多企业对此存在疑问:如果败诉方不自愿履行仲裁裁决,胜诉方应当采取何种措施,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法律依据
《2010年商事仲裁法》(以下简称《商事仲裁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仲裁裁决的自愿履行期限届满后,义务方不自愿履行,且未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人民法院已经作出不撤销仲裁裁决的决定的,仲裁裁决的权利人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民事判决执行机关提出申请,请求执行仲裁裁决。”
同时,《2025年民事判决执行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
根据《商事仲裁法》作出的仲裁裁决以及仲裁庭关于采取临时紧急措施的决定,属于依照《民事判决执行法》予以执行的决定。
上述规定是确认仲裁裁决属于《民事判决执行法》规定的执行对象的重要法律依据之一。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仲裁裁决可以像人民法院的判决、决定一样依法组织执行。

二、何时可以申请执行仲裁裁决?
在符合下列条件时,仲裁裁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民事判决执行机关组织执行:
三、企业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根据《商事仲裁法》第六十一条第五款的规定:
“仲裁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具有终局效力。”
义务方不自愿履行义务,并不会导致仲裁裁决失去法律效力,而是使仲裁裁决的权利人依法取得请求民事判决执行机关组织执行的权利。
民事判决执行机关收到合法有效的执行申请及完整的相关材料后,将依照法律规定开展执行程序,包括核实被执行人的履行条件,以及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未充分履行其义务的情况下,采取执行保障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四、结论
仲裁裁决不仅具有终局效力,而且国家通过民事判决执行机制保障其执行,其执行机制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判决、决定的执行机制相类似。
因此,企业应当主动关注自愿履行期限,并及时行使申请执行的权利,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确保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及其实际执行效果。
随着电子交易的发展,通过电子签名、数字签名、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方式订立商事合同的情况日益普遍。在此类合同中,当事人可以约定将因合同产生或与合同有关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 由此产生的问题是:当合同通过电子方式订立,而非由当事人在纸质文件上亲笔签署时,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否符合形式要求并具有法律效力?
在订立商事合同时,各方可以约定通过仲裁解决所产生的争议。然而,选择仲裁不仅涉及争议解决方式,还需要确定适当的仲裁形式,因为这将直接影响仲裁程序的组织机制及进行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