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败诉方不自愿履行仲裁裁决时,应当怎么办?

14/07/2026

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有义务按照裁决内容自愿履行。然而在实践中,义务方迟延履行或者故意不履行义务的情况并不少见。因此,许多企业对此存在疑问:如果败诉方不自愿履行仲裁裁决,胜诉方应当采取何种措施,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法律依据

《2010年商事仲裁法》(以下简称《商事仲裁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仲裁裁决的自愿履行期限届满后,义务方不自愿履行,且未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人民法院已经作出不撤销仲裁裁决的决定的,仲裁裁决的权利人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民事判决执行机关提出申请,请求执行仲裁裁决。”

同时,《2025年民事判决执行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

根据《商事仲裁法》作出的仲裁裁决以及仲裁庭关于采取临时紧急措施的决定,属于依照《民事判决执行法》予以执行的决定。

上述规定是确认仲裁裁决属于《民事判决执行法》规定的执行对象的重要法律依据之一。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仲裁裁决可以像人民法院的判决、决定一样依法组织执行。

二、何时可以申请执行仲裁裁决?

在符合下列条件时,仲裁裁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民事判决执行机关组织执行:

  • **提出执行申请的时间:**仲裁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义务方未在自愿履行期限内履行其义务。该期限可以为30日,也可以为仲裁裁决中规定的其他期限。同时,义务方未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申请执行的时效:**根据民事判决执行法律的一般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最长为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年。

三、企业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根据《商事仲裁法》第六十一条第五款的规定:

“仲裁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具有终局效力。”

义务方不自愿履行义务,并不会导致仲裁裁决失去法律效力,而是使仲裁裁决的权利人依法取得请求民事判决执行机关组织执行的权利。

民事判决执行机关收到合法有效的执行申请及完整的相关材料后,将依照法律规定开展执行程序,包括核实被执行人的履行条件,以及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未充分履行其义务的情况下,采取执行保障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四、结论

仲裁裁决不仅具有终局效力,而且国家通过民事判决执行机制保障其执行,其执行机制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判决、决定的执行机制相类似。

因此,企业应当主动关注自愿履行期限,并及时行使申请执行的权利,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确保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及其实际执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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