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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程序中被申请人的“沉默”:是否丧失自行抗辩权?

12/06/2026

商事仲裁程序建立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及争议双方平等原则的基础之上。在实践中,被申请人选择沉默的情形并不少见,即不提出反请求、不提交答辩意见、不参加庭审会议,或不回应仲裁庭发出的通知。由此引发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被申请人的沉默是否意味着其在仲裁程序中丧失自行抗辩权?

一、商事仲裁程序中被申请人沉默的概念

在商事仲裁争议解决过程中,被申请人的沉默通常可以理解为其未行使或未充分行使自身程序性权利,包括:

  • 未提出反请求;
  • 未提交答辩意见;
  • 未对仲裁申请作出回应;
  • 未指定仲裁员;
  • 未参加争议解决听证程序;
  • 未提交证据或提出反驳意见。

然而,需要区分沉默放弃程序权利两个概念。一方未主动参与仲裁程序,并不当然导致其完全丧失抗辩权,因为仲裁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在于保障当事人享有对案件进行陈述和表达意见的合理机会

二、被申请人的沉默是否导致丧失自行抗辩权?

根据越南《2010年商事仲裁法》第35条第5款明确规定:被申请人未依照本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提交答辩意见的,争议解决程序仍继续进行。

同时,《2010年商事仲裁法》第56条第2款规定:被申请人经合法传唤参加争议解决会议,无正当理由缺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擅自离场的,仲裁庭仍可依据现有文件和证据继续审理并解决争议。

越南中部商事仲裁中心(MCAC)《仲裁程序规则》第9条第4款及第27条第1款亦作出了类似规定。

据此,在上述情形下,被申请人的沉默并不会导致商事仲裁程序中止或延迟。法律制度赋予仲裁庭继续审理案件的权限,以确保仲裁机制运行效率,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并避免一方滥用沉默权以拖延其应履行的义务。

另一方面,需要注意的是,在某些情况下,沉默已不再仅仅属于不参与程序的行为,而可能产生丧失异议权、放弃程序权利等法律后果。《2010年商事仲裁法》第13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发现存在违反本法规定或者违反仲裁协议的情形,但仍继续参与仲裁程序,且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其将丧失向仲裁机构或者法院提出异议的权利。

从司法实践来看,虽然沉默并不会完全导致被申请人丧失自行抗辩权,但仍可能带来诸多不利后果:

第一,丧失提出反请求的权利,并失去由仲裁庭审理和裁决反请求事项的机会。

**第二,失去对证据及法律论证进行反驳的机会。**若被申请人未提出异议,仲裁庭通常将主要依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理,从而显著削弱被申请人维护自身利益的能力。

**第三,后续难以援引程序违法作为救济理由。**若一方故意不参与仲裁程序,却在事后以未获得充分程序参与权保障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在仲裁庭已依法履行通知义务并提供参与机会的情况下,该请求通常难以获得支持。

三、结论

被申请人在仲裁程序中的沉默并不当然意味着其丧失自行抗辩权,也不构成对申请人请求事项的认可。仲裁庭仍有义务依据法律规定及仲裁协议,保障各方当事人享有合理的程序参与机会并行使其程序性权利。

然而,自行抗辩权只有在积极行使的情况下才具有实质意义。未参与程序或未及时提出异议,可能导致被申请人失去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机会。因此,正确认识沉默行为的法律属性,对于实现仲裁程序效率与保障当事人程序公平之间的平衡,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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