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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经调解达成和解:调解结果具有何种法律效力?

26/10/2026

在仲裁程序中,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和解,且仲裁庭作出确认当事人协议的决定后,该决定具有终局性,与仲裁裁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依照民事执行法律的规定予以执行。

在通过商事仲裁解决争议的过程中,当事人并非必须等待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后才能终结争议。相反,各方可以主动进行协商和调解,以寻求符合各自利益的争议解决方案。

由此产生的问题是: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和解后,仲裁庭作出的确认当事人协议的决定具有何种法律效力?该决定是否可以依照民事执行法律的规定予以执行?

1. 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进行协商与调解的权利

根据《越南商事仲裁法》(以下简称《商事仲裁法》)第9条的规定,在仲裁程序中,当事人有权自由协商,就争议的解决达成协议,或者请求仲裁庭进行调解,以促使各方就争议解决达成一致意见。《商事仲裁法》第38条进一步规定,自仲裁程序开始之日起,当事人仍有权自行协商,并就终止争议解决程序达成协议。

《商事仲裁法》第58条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仲裁庭进行调解,以促使当事人就争议的解决达成协议。”

因此,仲裁庭应根据《商事仲裁法》第58条的规定,依当事人的请求进行调解,同时遵循该法第4条第1款规定的尊重当事人协议的原则。当事人就争议解决方案达成一致后,应当按照《商事仲裁法》第58条规定的程序办理,以使调解结果获得仲裁庭的正式确认。

2. 调解成功结果的法律效力

根据《商事仲裁法》第58条的规定,当事人就争议解决达成协议时,仲裁庭应制作调解成功笔录,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并经仲裁员确认,随后作出确认当事人协议的决定。该条明确规定:“该决定具有终局性,并与仲裁裁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明确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确认当事人协议的决定与仲裁裁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越南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14年3月20日颁布的第01/2014/NQ-HĐTP号决议第14条第1款明确指出,《商事仲裁法》第3条第10款及第68条所规定的仲裁裁决,包括根据该法第58条作出的确认当事人协议的决定,以及根据该法第61条作出的仲裁裁决。

因此,尽管确认当事人协议的决定在内容上源于各方当事人的合意,但该决定仍适用仲裁裁决的相关法律机制。

第二,确认当事人协议的决定具有终局性,并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商事仲裁法》第58条明确确立了该决定的终局性。由于该决定与仲裁裁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此,根据《商事仲裁法》第61条第5款的规定,该决定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应当区分调解成功笔录与确认当事人协议的决定。

根据《商事仲裁法》第58条的规定,调解成功笔录是记录当事人就争议解决所达成协议的书面文件,应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并经仲裁员确认。在调解成功的基础上,仲裁庭进一步作出确认当事人协议的决定。

该确认决定具有终局性,与仲裁裁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依照民事执行法律的规定予以执行。

因此,调解成功笔录不能替代确认当事人协议的决定,作为依据仲裁裁决执行机制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

3. 确认当事人协议的决定是否可以申请执行?

根据《商事仲裁法》第65条和第67条的规定,国家鼓励当事人自愿履行仲裁裁决,仲裁裁决的执行依照民事执行法律的规定进行。

2025年《民事判决执行法》(第106/2025/QH15号法律)第2条第3款明确规定,依照《商事仲裁法》作出的仲裁裁决属于依法应予执行的范围。根据该法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该法自2026年7月1日起生效。

依据《商事仲裁法》第58条,确认当事人协议的决定与仲裁裁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此,根据2025年《民事判决执行法》第32条第1款h项的规定,有权执行仲裁裁决的机关为省级民事执行机关。

《商事仲裁法》第66条第1款规定:执行期限届满后,如果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未自愿履行义务,且未根据《商事仲裁法》第69条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则有权获得执行的一方可以请求有管辖权的民事执行机关组织执行。

如果当事人已提出撤销申请,而法院作出不予撤销仲裁裁决的决定,则确认当事人协议的决定应根据《商事仲裁法》第71条第8款的规定予以执行。

因此,当负有义务的一方未履行已经仲裁庭确认的协议时,另一方无须重新提起诉讼,以请求再次确定已经获得确认的相关义务。

4. 结论

根据《商事仲裁法》第58条的规定,仲裁庭作出的确认当事人协议的决定具有终局性,与仲裁裁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依照民事执行法律的规定予以执行。

因此,仲裁程序中调解成功结果的法律效力,并不仅仅体现于调解成功笔录或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协议,而是体现在仲裁庭依据《商事仲裁法》第58条作出的确认当事人协议的决定之中。

自该决定作出之日起,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便不再仅仅属于一般民事承诺,而是被纳入仲裁裁决的法律机制之中。

当履行义务的期限届满,负有义务的一方未自愿履行,且未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时,有权获得执行的一方可以依据《商事仲裁法》第66条第1款的规定,请求有管辖权的民事执行机关组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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