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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是否导致仲裁协议一并转让?

03/07/2026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将其债权转让给其他主体。在此情况下,一个常见的法律问题是:债权受让人是否受合同中仲裁条款的约束?

 

一、法律依据

根据《2015年越南民法典》第365条规定,债权人可以通过协议将其债权转让给受让人,但以下情形除外:

(一)扶养请求权,以及因生命、健康、名誉、人格尊严、声誉受到侵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二)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不得转让债权,或者法律另有规定不得转让债权。

债权依法转让后,受让人成为新的债权人。债权转让无需征得债务人的同意。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转让人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事项。如因未履行通知义务而导致债务人发生额外费用,转让人应承担相应费用。

关于仲裁协议,《越南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委员会2014年3月20日第01/2014/NQ-HĐTP号决议》第7条第3款规定:

“当因法律行为或合同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发生转让,而该法律行为或合同中已依法订立有效仲裁协议的,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否则该仲裁协议对转让方、受让方继续有效。”

由此可见,越南法律已确立了仲裁协议具有独立延续性的原则,即合同项下权利或义务发生转让,并不会导致仲裁协议当然失效。

因此,当合同项下的债权依法转让时,合同中的仲裁协议亦继续对债权受让人及相关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除非各方另有约定。

这意味着,债权受让人不仅承继合同项下的实体请求权,同时也承继了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机制。

二、司法实践

仲裁实践同样确认了上述原则。

在一起仲裁案件中,出借人与借用人约定,如发生争议,应提交仲裁解决。其后,借用财产发生损坏,出借人依法将损害赔偿请求权转让给保险公司。

尽管保险公司与借用人之间并未直接签订仲裁协议,仲裁庭仍认定其对该争议具有管辖权。理由在于,该赔偿请求权已经依法完成转让,根据《第01/2014/NQ-HĐTP号决议》第7条第3款,原合同中的仲裁协议仍继续对债权受让人及相关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三、企业应注意哪些问题?

企业在进行债权转让或合同义务转让时,不应仅关注实体权利义务的变动,还应审查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

若合同中包含合法有效的仲裁条款,则权利或义务的转让通常也会导致仲裁协议效力一并转移,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四、结论

当合同或其他法律行为项下的权利、义务发生转让,且原合同已合法约定仲裁协议时,除非各方另有约定,该仲裁协议仍继续对转让方及受让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因此,债权转让不仅导致债权主体发生变更,也可能导致争议解决机制的承继。这一点对于企业开展债权转让、债务转让以及并购、重组等商业交易具有重要法律意义,应予以充分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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