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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7/2026
在通过仲裁解决争议的过程中,根据《2010年商事仲裁法》(以下简称“《商事仲裁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作出撤销仲裁裁决的决定。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就是:争议是否还能再次提交解决。
那么,仲裁裁决被撤销后,当事人是否仍有权重新提起诉讼或仲裁?

法律依据
根据《2010年商事仲裁法》第71条第8款规定:
“受理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审查委员会作出撤销仲裁裁决决定的,当事人可以重新协商一致,将该争议提交仲裁解决;或者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理撤销申请的审查委员会决定不撤销仲裁裁决的,该仲裁裁决应当依法执行。”
因此,当人民法院作出撤销仲裁裁决的决定后,当事人并不会因此丧失请求解决争议的权利。法律允许当事人根据自身意愿选择以下方式继续解决争议:
如果双方一致同意再次通过仲裁解决争议,则该争议将作为一宗新的仲裁案件重新受理。仲裁庭将依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和法律意见,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重新审理,而不是从此前仲裁程序终止的阶段继续进行。
企业应注意哪些问题?
企业应当明确区分撤销仲裁裁决与审理争议实体内容这两个不同的法律问题。
人民法院在审查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时,仅依据《商事仲裁法》第68条第2款规定的法定撤销事由进行审查,而不会重新审理案件实体,也不会判断哪一方在争议实体上胜诉或败诉。
因此,在仲裁裁决被撤销后,企业应当:
在许多情况下,如果双方能够就争议解决机制重新达成一致,继续采用仲裁方式解决争议仍然是高效且具有优势的选择。
结论
仲裁裁决被撤销,并不意味着当事人请求解决争议的权利随之消灭。根据法律规定,仲裁裁决被撤销后,当事人可以:
因此,当企业收到人民法院作出的撤销仲裁裁决决定后,不应急于认为案件已经终结。更为重要的是,正确认识自身享有的法律权利,并选择最适合的争议解决方式,以继续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在仲裁解决争议期间,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或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的变更,可能影响仲裁程序文件送达与接收的有效性。 尽管《2010年商事仲裁法》尚未对这一具体情形作出直接规定,但有关仲裁通知及程序文件发送与接收的原则,仍是确定各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依据。《2010年商事仲裁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
在仲裁程序中,被申请人不仅有权就申请人的请求提出答辩和自我辩护意见,还有权就与争议案件有关的问题向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然而,被申请人提出的独立请求,只有在以正确形式并按照反请求的程序要求提出时,仲裁庭才具有审理和裁决的依据。 河内市人民法院第07/2017/QĐ-PQTT号决定就是一个值得关注的实践案例,体现了被申请人仅在答辩书中提出赔偿请求、但未另行提交反请求申请所产生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