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 8:00 – 17:00

|

邮箱: contact@mcac.vn

|

手机: 0935 925 068 - 0236 3656799

| 语言:

Điện thoại: 0935 925 068

语言:

仲裁前程序:企业在提起仲裁前应注意哪些事项?

26/06/2026

根据《2010年商事仲裁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只有在当事人之间存在仲裁协议的情况下,争议方可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然而,在实践中,并非所有仲裁协议均订立得完整、明确。

常见情形包括:

  • 当事人约定通过仲裁解决争议,但未明确采用机构仲裁还是临时仲裁;
  • 当事人订立了仲裁协议,但未明确指定具体的仲裁机构;
  • 当事人同时约定由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解决争议。

对于上述情形,在争议正式提交仲裁之前,当事人可能需要履行一定的程序,以明确仲裁协议的内容、确定仲裁方式,或者依法确定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这一阶段通常被称为仲裁前程序,即正式仲裁程序开始之前的准备阶段。

根据《商事仲裁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于由仲裁中心受理的争议,自仲裁中心收到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之日起,仲裁程序正式开始。因此,在该时间点之前,为提起仲裁及解决争议所开展的各项准备工作,均可视为属于仲裁前程序。

企业在提起仲裁前应注意哪些事项?

在提交仲裁申请之前,争议各方应对若干重要事项进行审查和准备,以确保仲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尽可能降低仲裁程序中可能产生的程序性风险。

第一,审查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是仲裁庭取得争议管辖权的法律基础。因此,在提起仲裁前,企业应认真审查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相关协议,重点确认:

  • 仲裁协议是否存在且具有法律效力;
  • 所发生的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
  • 当事人是否已经明确约定仲裁方式或具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

如仲裁协议未明确约定仲裁方式或仲裁机构,当事人应依据《商事仲裁法》第四十三条第五款的规定,在提起仲裁之前完成相关程序。

第二,明确争议范围及仲裁请求

在提交仲裁申请前,申请人应明确以下内容:

  • 争议事项及案件基本情况;
  • 申请人的具体仲裁请求及争议标的金额;
  • 各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
  • 申请人选定的仲裁员姓名、地址,或请求指定仲裁员。

上述内容同时也是《2010年商事仲裁法》第三十条以及中部商事仲裁中心(MCAC)仲裁规则第七条规定的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的基本内容。

在仲裁前程序中充分准备上述事项,有助于减少后续对仲裁申请书的修改和补充,并有利于仲裁程序更加顺利、高效地进行。

第三,准备案件材料及证据

在仲裁前程序阶段即准备完整的案件材料和证据,有助于缩短争议解决时间,提高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能力。

证据是仲裁庭查明案件事实、认定争议并作出裁决的重要依据。根据《商事仲裁法》,申请人负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仲裁请求的举证责任。因此,企业应主动收集、整理与案件相关的各项材料。

对于商事主体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申请人在提起仲裁前通常应准备以下材料:

  • 仲裁协议或能够证明仲裁协议存在的文件;
  • 合同及合同附件;
  • 工作会议纪要、验收记录等文件;
  • 付款凭证;
  • 双方往来的电子邮件及其他沟通记录;
  • 证明损失的相关材料;
  • 关于违约通知或履行义务催告的书面文件;
  • 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明材料。

结论

虽然《商事仲裁法》并未将仲裁前程序规定为一个独立的仲裁程序阶段,但其对于提高仲裁效率具有重要意义。提前审查仲裁协议、准确确定仲裁请求,并充分准备案件材料和证据,不仅能够有效降低程序风险,而且有助于节省时间和成本,提高争议解决的整体效率。

因此,企业应将仲裁前程序视为提起仲裁的重要准备环节,以确保仲裁程序能够依法、顺利、高效地开展,并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相关新闻

争议解决过程中形成的仲裁协议:评析胡志明市人民法院第1185/2022/QĐ-PQTT号决定
11 09/2026

争议解决过程中形成的仲裁协议:评析胡志明市人民法院第1185/2022/QĐ-PQTT号决定

仲裁协议是确定仲裁机构对争议享有管辖权的依据。根据《商事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协议可以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之后订立,并且必须采用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胡志明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29日作出的第1185/2022/QĐ-PQTT号决定,涉及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对仲裁协议的认定,以及当事人就仲裁庭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权利。

非由法定代表人订立的仲裁协议:胡志明市人民法院第810/2017/QĐ-PQTT号决定评析
07 09/2026

非由法定代表人订立的仲裁协议:胡志明市人民法院第810/2017/QĐ-PQTT号决定评析

胡志明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9日作出的第810/2017/QĐ-PQTT号决定即是一项值得关注的司法实践案例。尽管代表被申请人签署合同的人员并非其法定代表人,法院仍根据合同后续履行情况以及具有相应权限人员对该交易所采取的行为,认定相关仲裁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联系 中部商事仲裁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