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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向法院提起诉讼,企业还能转由仲裁解决争议吗?

19/10/2026

在实践中,有些企业已向法院提起诉讼,之后才发现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载有仲裁协议。另有一些情形是,原合同并未约定仲裁条款,但争议发生后,各方一致同意通过仲裁解决争议。

已经向法院提起诉讼,是否就排除了通过仲裁解决争议的可能性?对此,需要考察仲裁协议的订立时间、效力及适用范围,同时确认法院是否已正式受理案件,或案件仍处于接收、审查起诉材料的阶段。

一、向法院起诉前已存在仲裁协议的情形

《越南2010年商事仲裁法》(以下简称《商事仲裁法》)第5条第1款规定,仲裁协议是通过仲裁解决争议的前提条件。根据该法第6条,争议已有仲裁协议的,法院应当拒绝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或无法履行的除外。

越南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委员会第01/2014/NQ-HĐTP号决议第2条第2款b项,对存在仲裁协议且不属于该条第3款所规定情形的争议,作出了具体处理指引:

•  法院尚未受理案件的: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及随附的文件、证据退还起诉人。

•  法院已受理案件,之后才发现存在仲裁协议的:法院应当作出终止案件审理的决定,并退还起诉状及随附材料。其法律依据为《越南2015年民事诉讼法典》第217条第1款g项,并结合该法第192条第1款đ项。

因此,一方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不当然导致此前已订立的仲裁协议失效。企业应当提交仲裁协议及相关材料,以便法院依法审查并处理管辖权问题。

二、向法院起诉后才订立仲裁协议的情形

《商事仲裁法》第5条第1款允许各方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订立仲裁协议。因此,即使原合同没有仲裁条款,也不妨碍各方随后通过另行订立的协议一致选择仲裁解决争议。

该协议须符合《商事仲裁法》的有关条件,包括:争议属于该法第2条规定的可仲裁范围;协议形式符合第16条的规定;订立协议的人员具有相应权限;且协议不属于第18条所列的无效情形。根据第16条,各方可以单独订立仲裁协议,无须必然修改原合同。

法院尚未受理案件的,起诉人可以撤回起诉状,由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192条第1款g项予以退还,并依据有效的仲裁协议启动仲裁程序。

如果法院在不存在仲裁协议时已依法受理案件,当事人随后订立仲裁协议,并不当然导致法院诉讼程序终止。各方还应当依照适当的诉讼程序处理法院正在审理的相关诉讼请求。

为减少管辖权争议,各方宜在仲裁协议中明确约定:提交仲裁解决的争议、请求事项的范围、仲裁形式,以及选择机构仲裁时所指定的仲裁机构。同时,应就法院正在审理的请求事项如何处理达成一致,并核实相关终止审理决定的法律效力。

将争议提交仲裁,并不意味着法院会自动将案件材料移送仲裁机构。选择机构仲裁的,申请人须依照《商事仲裁法》第30条及适用的仲裁规则,向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三、仲裁庭管辖权的审查

根据《商事仲裁法》第43条第1款,仲裁庭在审理争议实体问题之前,必须审查仲裁协议的效力及可履行性,并确认自身是否具有管辖权。

对于曾向法院起诉的争议,仲裁庭在审查管辖权时,应综合考虑仲裁协议的范围、提交解决的请求事项以及法院诉讼程序的进展情况。当事人一致选择仲裁,或者法院已经终止案件审理,均不能替代仲裁庭依照《商事仲裁法》第43条进行的管辖权审查。

当事人对仲裁庭作出的属于《商事仲裁法》第43条规定情形的决定不服的,有权依照该法第44条请求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查。提出请求的期限为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的一方还须同时通知仲裁庭。

四、将争议提交仲裁时的若干注意事项

企业在采取相关措施前,应注意以下事项:

•  审查仲裁协议:核实协议的效力、可履行性、争议范围以及签署人的权限;如选择机构仲裁,应准确填写所选仲裁机构的名称。

•  核查法院诉讼程序的状态:明确法院受理案件的时间、当前审理阶段、尚未处理的请求事项,以及终止审理决定(如有)的法律效力。

•  核查申请仲裁的时效:《商事仲裁法》第33条规定,一般时效为合法权利、利益受到侵害之日起两年,专门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计算申请仲裁的时效时,不应当然将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间认定为应予扣除的期间。

•  妥善保存完整案件材料:准备仲裁协议、支持仲裁请求的证据、法院受理通知、终止审理决定及其他相关诉讼文书,以便必要时提交。

•  注意同时存在法院管辖与仲裁约定的情形:如果各方尚未重新协商或订立新的争议解决机构选择协议,应参照第01/2014/NQ-HĐTP号决议第2条第4款确定管辖权。在此情形下,提出仲裁申请的时间与法院受理案件的时间,对管辖权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

应当区分仍在法院审理中的案件与已经由具有法律效力的法院判决、裁定解决的争议事项。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19条确立的原则,各方必须尊重并遵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得将事后订立的仲裁协议视为重新审理已决事项的依据。

如选择越南中部商事仲裁中心(MCAC),各方可参考MCAC的示范仲裁条款,并结合具体争议进行适当调整;如法院尚有相关案件正在审理,还应明确该诉讼程序的处理方式。

结论

已经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不当然排除通过仲裁解决争议的可能性。如果此前已存在有效且可以履行的仲裁协议,应依照《商事仲裁法》第6条及相关指引确定管辖权。如果仲裁协议是在法院依法受理案件后才订立的,各方则须妥善处理法院正在审理的请求事项、核查申请仲裁的时效,并依照适当程序启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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