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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7/2026
在商事活动中,当事人的起诉权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才能真正发挥保护合法权益的作用。因此,诉讼时效(仲裁时效)制度不仅是保障交易稳定与法律关系确定性的法律机制,也是督促当事人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对于采用商事仲裁方式解决争议而言,正确理解并适用仲裁时效规定,对于当事人能否依法行使仲裁请求权具有重要意义,并直接影响争议解决的结果。

一、仲裁时效的基本规定
(一)法律依据
仲裁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有管辖权机关解决争议、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法定期限。
根据《2010年越南商事仲裁法》第33条规定:“除专门法律另有规定外,仲裁程序的起诉时效为自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两(2)年。”
因此,商事仲裁中的起诉时效并非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而是自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或者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
(二)适用专门法律确定仲裁时效的原则
《2010年商事仲裁法》第33条中特别规定了“除专门法律另有规定外”这一表述,体现了专门法优先适用原则。也就是说,当专门法律对特定法律关系规定了不同的时效期间时,应优先适用该专门法律,而非适用《商事仲裁法》的一般规定。
因此,在确定仲裁时效时,当事人不仅需要依据《商事仲裁法》,还应结合调整相关法律关系的专门法律进行综合判断。
例如,《2005年越南商法》第319条规定,一般商事争议的起诉时效为自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两(2)年。
然而,对于物流服务合同争议,《2005年商法》第237条第1款第e项另有规定:如果货物交付后,自提出索赔之日起九(9)个月内,物流服务经营者未收到有关当事人向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通知,则物流服务经营者无需对货物损失承担责任。
二、不计入仲裁时效的期间
虽然《2010年商事仲裁法》规定了仲裁时效,但并未明确规定哪些期间不计入时效。
实践中,仲裁庭通常援引《2015年越南民法典》第156条的规定,以确定应当排除计算的期间。
根据《2015年民法典》第156条,下列期间不计入仲裁时效:
(一)因不可抗力事件或者客观障碍,导致权利人无法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仲裁请求或者其他请求的期间。
其中:
(二)权利人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认知或者行为控制能力存在困难的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尚未有法定代理人的期间。
(三)上述人员的法定代理人死亡、终止存在或者因正当理由无法继续履行代理职责,而尚未指定新的法定代理人的期间。
具体包括:
三、仲裁时效重新计算的情形
《2015年民法典》第157条规定,在以下情形发生时,仲裁时效将重新开始计算:
在上述任一情形发生后,仲裁时效自次日起重新计算。
该规定既保障了在债务仍被承认或者双方积极协商解决争议情况下权利人的仲裁请求权,也有助于鼓励诚信履约及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四、仲裁实践中关于仲裁时效的适用
在仲裁实践中,仲裁时效问题通常仅在当事人提出适用请求时由仲裁庭进行审查。
如果一方认为对方提出的仲裁请求已经超过法定时效,可以在《答辩书》中提出抗辩,或者在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之前的仲裁程序中提出时效抗辩。
如果没有任何一方提出适用时效,仲裁庭不会主动援引时效届满作为拒绝审理案件的理由,而仍将继续审理案件。
《2010年商事仲裁法》亦未规定仲裁中心有权因案件超过时效而退回仲裁申请或者拒绝受理案件。
仲裁中心仅负责受理仲裁申请及办理初步行政程序。仲裁庭成立后,将负责审查案件实体问题,包括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间、专门法律是否适用、不计入时效的期间、时效重新计算的依据,以及当事人提出的时效抗辩。
如果当事人提出适用时效,而仲裁庭认定案件确已超过法定时效,且不存在不计入时效或者重新计算时效的法定事由,则仲裁庭将在仲裁裁决中对时效问题作出认定,并决定驳回或者不支持已经超过时效的仲裁请求。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超过仲裁时效并不属于《2010年商事仲裁法》第59条规定的终止仲裁程序的法定事由。
五、结论
总体而言,《2010年商事仲裁法》关于仲裁时效的规定较为合理,在保障当事人仲裁请求权与维护商业交易稳定之间实现了较好的平衡。
然而,在实践中,对于仲裁时效起算点的认定仍存在较多争议,尤其是在建设工程合同、长期服务合同以及分阶段履行合同义务等类型的争议中,更容易产生不同理解。
因此,为有效防范法律风险,企业应及时记录违约发生的时间,依法在法定仲裁时效内提起仲裁申请,并严格遵守仲裁程序,以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为便于查阅和研究国际商事仲裁中的部分拉丁语术语,本文由中部商事仲裁中心(MCAC)介绍10个国际商事仲裁中常用的拉丁语术语。相关内容由律师、仲裁员 Kiều Anh Vũ 汇编并作介绍。
根据《2010年商业仲裁法》(以下简称《商事仲裁法》)第5条的规定,只有在当事人之间存在仲裁协议的情况下,争议才可以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因此,确认仲裁协议是否存在,是仲裁庭确定其对争议是否享有管辖权的前提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