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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0/2026
在商事仲裁实践中,仲裁庭作出裁决后,一方当事人可能因不认可裁决结果而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然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并不意味着法院将重新审理并解决已经由仲裁庭裁决的争议。
那么,在审查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时,法院是否有权重新评估证据、审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或者改变仲裁庭已经作出的认定和裁决?

1. 法院不重新审理争议实体内容的原则
根据《2010年越南商事仲裁法》(以下简称《商事仲裁法》)第61条第5款的规定,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商事仲裁法》第71条第4款规定:
“在审查申请时,审查申请的合议庭应依据本法第68条的规定及随附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不得重新审理仲裁庭已经解决的争议实体内容。”
同时,越南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14年3月20日颁布的第01/2014/NQ-HĐTP号决议第15条第2款进一步明确,法院在审查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时,不得重新审理争议的实体内容,而应审查仲裁裁决是否属于《商事仲裁法》第68条第2款规定的撤销情形之一。
因此,法院并非对仲裁裁决进行实体复审的上诉审机关。 法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审查范围仅限于法律明确规定的撤销事由,而非重新审理仲裁庭已经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请求及争议事项。
2. 法院在审查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时,可以审查哪些事项?
根据《商事仲裁法》第68条第2款的规定,仲裁裁决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被撤销:
在审查过程中,法院可以审查相关文件和证据,以确定仲裁裁决是否存在上述法定撤销事由。
特别是,对于仲裁裁决违反越南法律基本原则的情形,第01/2014/NQ-HĐTP号决议第14条第2款第đ项要求法院明确指出被违反的法律基本原则,确定该原则与争议解决之间的关联,并认定相关违反行为是否严重侵害法律所保护的利益。
因此,法院为确定是否存在法定撤销事由而审查与仲裁裁决实体内容有关的材料,应当与重新审理争议实体内容的行为加以区分。
3. 不同意仲裁庭的认定,是否构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
在实践中,一方当事人可能认为仲裁庭对证据的评估不当、对合同义务的认定错误,或者裁定的损害赔偿金额缺乏充分的事实或法律依据。
然而,当事人仅因不同意仲裁庭对证据的评估、法律的适用或者争议的处理结果,并不当然构成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
例如,仲裁庭在审查相关证据后,裁决一方当事人支付合同项下的款项。负有付款义务的一方不能仅因不同意裁决确定的金额,就要求法院重新认定其付款义务。
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时,应当明确指出符合《商事仲裁法》第68条第2款规定的相应法定事由。
举证责任依照《商事仲裁法》第68条第3款的规定确定。其中,对于仲裁裁决违反越南法律基本原则的情形,法院有责任主动核实、收集证据,以决定是否撤销仲裁裁决。
4. 法院审查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法律后果
根据第01/2014/NQ-HĐTP号决议第15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仲裁裁决不属于《商事仲裁法》第68条第2款规定的任何撤销情形,审查申请的合议庭应作出不予撤销仲裁裁决的决定。
如果存在法律规定的撤销事由,且仲裁庭未能或者无法依照《商事仲裁法》第71条第7款的规定予以补救,法院可以决定撤销仲裁裁决。
根据《商事仲裁法》第71条第8款的规定,仲裁裁决被撤销后,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协议,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或者由一方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相反,如果法院决定不撤销仲裁裁决,该仲裁裁决应依法予以执行。
综上所述,撤销仲裁裁决的审查程序,是法院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仲裁活动实施司法监督的机制,而非对争议实体内容进行重新审理的程序。
这一原则既有助于维护仲裁裁决的终局性,也保障法院依法对商事仲裁程序及仲裁裁决的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从而维护商事仲裁制度的稳定性和公信力。
当合同不同语言版本之间的内容存在差异时,当事人约定优先适用英文版本,并不意味着仲裁程序必须使用英语进行。合同的优先适用语言与仲裁程序语言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问题,应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分别加以判断。
在通过商事仲裁解决争议的过程中,除仲裁员履行其职责外,秘书还承担协助组织程序、管理案件卷宗以及协调办理程序性事务的工作。全面、准确地履行上述工作,有助于确保争议解决程序顺畅、依法依规且高效地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