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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7/2026
仲裁协议是仲裁庭取得管辖权的法律基础。在实践中,仲裁协议通常以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由当事人另行签署的协议形式订立。
然而,在不少情况下,合同中并未约定仲裁条款,仲裁条款未明确指定仲裁机构,或者当事人之间对仲裁协议是否存在产生争议。在此情形下,一个法律问题随之产生: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交换仲裁申请书和答辩书,能否形成或者确认仲裁协议?

一、法律依据
根据《2010年商业仲裁法》(以下简称《商事仲裁法》)第5条的规定,只有在当事人之间存在仲裁协议的情况下,争议才可以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因此,确认仲裁协议是否存在,是仲裁庭确定其对争议是否享有管辖权的前提条件。
《商事仲裁法》第16条第2款规定,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该款第(đ)项还规定了一种特殊的仲裁协议形式:
“通过交换仲裁申请书和答辩书,其中一方主张仲裁协议存在,而另一方未予否认。”
该规定表明,越南法律承认当事人可以在争议解决过程中,通过交换仲裁申请书和答辩书形成或者确认仲裁协议的存在。
二、仲裁申请书与答辩书的交换被认定为形成仲裁协议的条件
并非在所有原告提交仲裁申请书、被告提交答辩书的情况下,均会形成仲裁协议。适用《商事仲裁法》第16条第2款第(đ)项的前提,是当事人通过交换仲裁程序文件体现出一致的仲裁意思表示。
首先,一方当事人必须明确主张仲裁协议的存在。该主张可以基于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往来函件、电子邮件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当事人已选择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的文件。
如果原告仅单方面向某一仲裁中心提交仲裁申请,而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同意通过仲裁解决争议,则尚不足以据此确立仲裁庭的管辖权。
此外,另一方当事人不得否认仲裁协议的存在。但是,对于另一方是否“未予否认”,不能仅根据答辩书的内容进行判断,还应当综合考察被告参与整个仲裁程序的情况。
例如,被告未对仲裁庭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参与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就争议实体问题发表意见,参加仲裁庭审,或者实施其他表明其接受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行为。
相反,如果被告及时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或者可执行性提出异议,则不能仅以被告已经提交答辩书或者参与仲裁程序为由,认定当事人之间已经形成仲裁协议。
三、司法实践
在一起法院审理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案件中,当事人最初约定将协议?
一、法律依据
根据《2010年商业仲裁法》(以下简称《商事仲裁法》)第5条的规定,只有在当事人之间存在仲裁协议的情况下,争议才可以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因此,确认仲裁协议是否存在,是仲裁庭确定其对争议是否享有管辖权的前提条件。
《商事仲裁法》第16条第2款规定,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该款第(đ)项还规定了一种特殊的仲裁协议形式:
“通过交换仲裁申请书和答辩书,其中一方主张仲裁协议存在,而另一方未予否认。”
该规定表明,越南法律承认当事人可以在争议解决过程中,通过交换仲裁申请书和答辩书形成或者确认仲裁协议的存在。
二、仲裁申请书与答辩书的交换被认定为形成仲裁协议的条件
并非在所有原告提交仲裁申请书、被告提交答辩书的情况下,均会形成仲裁协议。适用《商事仲裁法》第16条第2款第(đ)项的前提,是当事人通过交换仲裁程序文件体现出一致的仲裁意思表示。
首先,一方当事人必须明确主张仲裁协议的存在。该主张可以基于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往来函件、电子邮件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当事人已选择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的文件。
如果原告仅单方面向某一仲裁中心提交仲裁申请,而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同意通过仲裁解决争议,则尚不足以据此确立仲裁庭的管辖权。
此外,另一方当事人不得否认仲裁协议的存在。但是,对于另一方是否“未予否认”,不能仅根据答辩书的内容进行判断,还应当综合考察被告参与整个仲裁程序的情况。
例如,被告未对仲裁庭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参与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就争议实体问题发表意见,参加仲裁庭审,或者实施其他表明其接受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行为。
相反,如果被告及时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或者可执行性提出异议,则不能仅以被告已经提交答辩书或者参与仲裁程序为由,认定当事人之间已经形成仲裁协议。
三、司法实践
在一起法院审理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案件中,当事人最初约定将争议提交某一仲裁机构解决。然而,在争议发生之前,该仲裁机构已经终止运营,且不存在承继其职能的仲裁机构。
争议发生后,原告建议将争议提交另一家仲裁中心解决。在整个仲裁程序中,被告未对选择该仲裁中心提出异议,也未要求选择其他仲裁机构,而是继续参与仲裁程序,并在庭审中明确确认争议提交某一仲裁机构解决。然而,在争议发生之前,该仲裁机构已经终止运营,且不存在承继其职能的仲裁机构。
争议发生后,原告建议将争议提交另一家仲裁中心解决。在整个仲裁程序中,被告未对选择该仲裁中心提出异议,也未要求选择其他仲裁机构,而是继续参与仲裁程序,并在庭审中明确确认其对其对仲裁庭的管辖权不持异议。
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后,被告以仲裁庭的管辖权不持异议。
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后,被告以仲裁庭对该争仲裁庭对该争议不具有管辖权为由,向法院申请议不具有管辖权为由,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院在撤销仲裁裁决。
法院在全面审查仲裁程序及案件材料后认为全面审查仲裁程序及案件材料后认为,原告提出将争议提交新的仲裁中心解决,而被告对此未予否认,并,原告提出将争议提交新的仲裁中心解决,而被告对此未予否认,并且继续且继续参与仲裁程序,且未对仲裁庭的管辖权提出异议,上述行为已经体现了双方当事人选择参与仲裁程序,且未对仲裁庭的管辖权提出异议,上述行为已经体现了双方当事人选择通过仲裁解决争议的一致意思表示。
因此,法院认定双方通过仲裁解决争议的一致意思表示。
因此,法院认定双方当事人已依照《商事仲裁法》第16条第2款第(đ)项形成仲裁协议,并驳当事人已依照《商事仲裁法》第16条第2款第(đ)项形成仲裁协议,并驳回了被告提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申请。
该案件表明,在审查仲裁协议是否存在时,法院不会仅依据某一份单独文件回了被告提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申请。
该案件表明,在审查仲裁协议是否存在时,法院不会仅依据某一份单独文件作出判断,而是会综合评估当事人作出判断,而是会综合评估当事人之间的往来、仲裁程序文件的内容,以及当事人在整个争议解决之间的往来、仲裁程序文件的内容,以及当事人在整个争议解决过程中的行为。
由此可见,仲裁协议的存在并不取过程中的行为。
由此可见,仲裁协议的存在并不取决于某一份单独文件的形式,而取决于对当事人在整个仲裁程序中持续体现决于某一份单独文件的形式,而取决于对当事人在整个仲裁程序中持续体现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行综合判断。
四、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行综合判断。
四、结论
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符合上述法结论
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符合上述法定条件,当事人交换仲裁申请书和答辩书,可以定条件,当事人交换仲裁申请书和答辩书,可以成为形成仲裁协议或者确认仲裁协议存在的依据。
为减少有关仲成为形成仲裁协议或者确认仲裁协议存在的依据。
为减少有关仲裁管辖权的争议,当事人应当在订立合裁管辖权的争议,当事人应当在订立合同时明确、完整地约定同时明确、完整地约定仲裁条款,并在整个仲裁程序中始仲裁条款,并在整个仲裁程序中始终保持立场一致。
对于仲裁管辖权的反对或者接受,当事人应当及时、明确地予以表达,并遵守《商事仲裁法》的相关规定,从而避免日后就仲裁协议的存在或者效力产生争议。
在商事活动中,当事人的起诉权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才能真正发挥保护合法权益的作用。因此,诉讼时效(仲裁时效)制度不仅是保障交易稳定与法律关系确定性的法律机制,也是督促当事人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对于采用商事仲裁方式解决争议而言,正确理解并适用仲裁时效规定,对于当事人能否依法行使仲裁请求权具有重要意义,并直接影响争议解决的结果。
为便于查阅和研究国际商事仲裁中的部分拉丁语术语,本文由中部商事仲裁中心(MCAC)介绍10个国际商事仲裁中常用的拉丁语术语。相关内容由律师、仲裁员 Kiều Anh Vũ 汇编并作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