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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仲裁还是临时仲裁:企业在选择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08/10/2026

在订立商事合同时,各方可以约定通过仲裁解决所产生的争议。然而,选择仲裁不仅涉及争议解决方式,还需要确定适当的仲裁形式,因为这将直接影响仲裁程序的组织机制及进行方式。

根据《2010年商事仲裁法》(以下简称《商事仲裁法》),争议可以通过机构仲裁或临时仲裁解决。那么,这两种仲裁形式有何区别?企业在选择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1. 法律如何规定机构仲裁和临时仲裁?

根据《商事仲裁法》第3条第6款,机构仲裁是指依照该法及仲裁中心的仲裁规则,在仲裁中心进行争议解决的仲裁形式。

《商事仲裁法》第3条第7款规定,临时仲裁是指依照该法及当事人约定的程序解决争议的仲裁形式。

因此,两种仲裁形式的根本区别在于仲裁程序的组织及进行机制。机构仲裁由仲裁中心依其仲裁规则开展;临时仲裁则没有常设管理机构,而是针对特定争议组成仲裁庭进行审理。

2. 争议解决程序中的主要区别

第一,仲裁程序的组织与管理。

在机构仲裁中,仲裁中心负责组织、协调仲裁程序并提供行政支持。受理仲裁申请、向各方发出通知、协助组成仲裁庭及管理案件材料等工作,均按照仲裁中心的仲裁规则进行。

在临时仲裁中,由于没有常设管理机构,当事人及仲裁庭依照双方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自行安排仲裁程序中的有关事项。

第二,仲裁程序规则。

机构仲裁适用所选仲裁中心的仲裁规则。争议解决流程、期限及相关程序已有明确规定,便于各方了解并履行参与仲裁时需要完成的事项。

相比之下,临时仲裁允许当事人在遵守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自主约定争议解决的程序。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适用现有的仲裁程序规则,而无须自行拟定完整程序。

第三,仲裁庭的组成。

《商事仲裁法》第40条及第41条分别规定了机构仲裁与临时仲裁中组成仲裁庭的不同机制。

对于机构仲裁,如果当事人未能选定仲裁员或未能就仲裁庭的组成达成一致,仲裁中心主任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及适用的仲裁规则指定仲裁员。

对于临时仲裁,如果当事人未能选定仲裁员,且未另行约定指定机制,一方或多方当事人有权根据《商事仲裁法》第41条请求有管辖权的法院指定仲裁员。

因此,机构仲裁可凭借仲裁中心提供的支持,使程序组织更加便利;临时仲裁则更强调当事人意思自治,同时也要求各方就争议解决程序的安排进行协作。

3. 企业在选择时应考虑哪些因素?

选择仲裁形式时,应综合考虑争议的性质、各方协作能力以及仲裁程序管理方面的需要。

对于涉及多方当事人、证据材料较多或存在复杂程序问题的争议,机构仲裁可借助既有仲裁规则及仲裁中心的支持机制,为争议解决提供便利。

如果各方能够有效协作,并希望自主约定争议解决程序的组织方式,则临时仲裁可能更为适合。

就费用和时间而言,不能当然认定某一种仲裁形式始终成本更低或解决速度更快。这些因素取决于争议金额、仲裁员人数、案件复杂程度以及仲裁程序中产生的相关费用。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应关注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及其执行。

根据《商事仲裁法》第61条第5款,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自作出之日起生效。该原则同时适用于机构仲裁和临时仲裁。

然而,终局性并不排除当事人在符合《商事仲裁法》第68条及第69条规定的事由时,请求法院撤销仲裁裁决。法院在审查撤销申请时,不会对仲裁庭已解决的争议实体内容重新审理。

对于临时仲裁,《商事仲裁法》第62条还规定,在请求有管辖权的民事判决执行机关组织执行之前,应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登记手续。

因此,申请登记临时仲裁裁决的一方,应当自裁决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申请。登记与否不改变仲裁裁决的内容及法律效力。但根据《商事仲裁法》第66条第2款,完成登记是裁决受益方请求民事判决执行机关执行临时仲裁裁决的前提条件。

因此,企业选择临时仲裁时,应注意裁决登记程序及期限,以确保依法行使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

4. 订立仲裁协议时的注意事项

根据《商事仲裁法》第5条第1款,当事人之间存在仲裁协议的,争议可以通过仲裁解决。仲裁协议可以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订立,且必须符合该法第16条关于形式的要求。

选择机构仲裁时,当事人应明确约定负责解决争议的仲裁中心名称,并可根据法律规定另行约定仲裁员人数、仲裁地点及其他事项。

选择临时仲裁时,当事人应关注仲裁程序、仲裁庭的组成方式,以及无法达成一致时的仲裁员指定机制。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商事仲裁法》第43条第5款,如果仲裁协议未明确仲裁形式,或无法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就仲裁形式或具体仲裁机构重新达成协议;无法达成协议的,则依原告的请求进行选择。

例如,“因本合同产生的所有争议均通过商事仲裁解决”这一条款,并未明确仲裁形式或具体仲裁机构。因此,发生争议后,各方可能仍需就这些问题进一步协商。

为减少确定争议解决机构时可能出现的障碍,当事人可参考越南中部商事仲裁中心(MCAC)的示范仲裁条款:

“因本合同产生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均提交越南中部商事仲裁中心(MCAC),并按照该中心的仲裁规则通过仲裁解决。”

除上述内容外,当事人还可以根据合同性质及相关法律规定,约定其他事项。

结论

机构仲裁和临时仲裁均为越南法律认可的争议解决形式。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仲裁程序的组织、管理与进行机制,以及与仲裁裁决执行有关的部分程序。

因此,企业在选择仲裁形式时,应考虑合同关系的性质、未来争议可能涉及的复杂程度,以及仲裁程序支持方面的需要。同时,在订立合同时明确约定仲裁条款,也有助于减少争议发生后的程序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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